並非所有憤怒表達均屬犯罪。但若內容明確鼓勵他人以暴力手段導致他人受傷,且具有犯罪意圖,即使未導致實際犯罪,亦可能構成煽惑 (incitement) 罪。本案中被告建議重擊警察頭部以致失憶,被裁定罪名成立。
是的。煽惑罪屬於預備性質罪行 (inchoate offence),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成功煽惑他人或他人最終犯罪,只要證明被告有煽惑意圖及行為即可。本案法庭正是基於此原則裁定被告有罪。
有影響。法庭認為在公開平台發布訊息且無私隱設定,顯示其意圖是向大眾傳遞訊息而非單純私下發洩。本案中被告使用公開帳戶發文,被法庭視為具有煽動性而非單純魯莽。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易文 DCCC1059/2020
被告人於2020年1月20日在Facebook公開帳戶發布帖子,內容提及警務人員受襲,並建議若頭部被重擊會導致失憶,從而使警方無法指控施襲者,最後呼籲他人「盡力而為」。此外,被告在回覆網民時提及可用水槍噴射警察,並描述警察頭顱破裂之慘狀。警方隨後拘捕被告,其在警誡下承認撰寫該帖子,但否認具有煽動意圖。
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發布的社交媒體訊息是否構成煽惑 (incitement) 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以及其主觀意圖是屬於具有犯罪意圖的煽動,還是僅為魯莽或發洩情緒。
法庭認為煽惑是普通法罪行,只要煽惑者意圖使他人作出構成刑事罪行的行為,即使他人最終未犯罪,亦已構成罪行。本案中,帖子在公開平台發布且無私隱設定,內容明確建議重擊警察頭部以致失憶,且被告在後續互動中持續鼓勵暴力,顯示其具有明確的犯罪意圖,而非單純魯莽或幸災樂禍。
引用 Mak Sun-kwong v R [1980] HKLR 466 及 HKSAR v Jariabka Juraj [2017] 2 HKLRD 266 確立煽惑罪作為預備性質罪行 (inchoate offence) 的定義;引用 律政司司長 訴 潘榕偉 [2021] HKCA 510 強調煽惑罪旨在及早介入以阻止犯罪。
法庭裁定控方舉證達至毫無合理疑點標準,被告被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成立。
本案強調在公開社交平台發布鼓勵暴力的訊息,即使受眾人數有限且未導致實際犯罪,只要證明具有犯罪意圖,即可構成煽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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