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易文案 DCCC1059/2020
發帖鼓勵攻擊警員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易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蔡易文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懲處。2020年1月20日,他以公開 Facebook 帳戶發布帖子,提及警員遇襲、重擊頭部可導致失憶,並以「盡力而為」等字眼鼓勵他人攻擊警員。帖子獲大量反應及分享,被告亦回覆留言。警方其後搜查其住所,在其電子裝置發現帳戶及帖子,並取得補錄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招認。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包括:被告的補錄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招認是否自願及公平;涉案 Facebook 帖子是否具有煽惑性;被告是否意圖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辯方主張帖子只是發洩、幸災樂禍或魯莽表達,沒有犯罪意圖;控方則指帖子內容清楚呼籲攻擊警員頭部。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招認自願性 (voluntariness of confession) 的原則,裁定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招認自願;並考慮公平審訊原則下排除證據的酌情權。法庭接納警員證供及被告簽署的聲明,認為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精神良好、理解能力高,沒有受到誘導或不當壓力,因此招認可予接納。就煽惑罪 (incitement) 而言,控方不須證明被煽惑者實際犯罪,只須證明被告以言語或行為,意圖使他人作出一旦完成即構成刑事罪行的行為。法庭綜合帖子文字、公開發布方式、案發背景及被告其後回覆,認定其意圖鼓勵他人重擊警員頭部以使其失憶,控方已完成舉證。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Mak Sun-kwong v R [1980] HKLR 466 及 HKSAR v Jariabka Juraj [2017] 2 HKLRD 266,確認煽惑罪不要求被煽惑者實際犯案。律政司司長 訴 潘榕偉 [2021] HKCA 510 說明煽惑罪旨在及早阻止犯罪鼓勵行為。法庭亦依普通法處理招認自願性及公平審訊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被告有意圖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身分不詳人士作出相關行為,控罪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立,故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本判決未處理刑罰。
判決啟示
公開社交媒體的傳播方式、帖子發布時的背景及發布者其後與讀者互動,均可用以推論煽惑意圖。被煽惑者未有實際犯罪,不妨礙煽惑罪成立。判詞僅處理定罪,沒有刑罰理由或異議意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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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Facebook發帖鼓勵攻擊警員會否犯法?
可以。煽惑罪不要求有人實際按帖文行事;只要發帖者有意圖鼓勵他人作出會構成刑事罪行的行為即可。本案法庭認定被告有此意圖並裁定罪名成立。
Q.沒有人真的襲擊警員,仍可構成煽惑罪嗎?
可以。法庭指出,煽惑罪屬預備性質罪行,控方毋須證明被煽惑者已經犯罪。只要帖文意圖推動他人作出相關刑事行為,本案控罪便可成立。
Q.警誡供詞在甚麼情況下可以呈堂?
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招認自願作出,且沒有導致審訊不公平的情況。本案法庭接納警員證供及被告簽署聲明,裁定招認自願、公平並可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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