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俊熙等案 DCCC914/2020

持武器集體襲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44個月;D2 勞教中心;D3 勞教中心
D1監禁44個月,D2及D3入勞教中心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5/11/2021[2021] HKDC 138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俊熙、冼梓峰及鄭偉豪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人於2019年12月1日凌晨在柴灣香港文理書院外,與其他人士共同襲擊15歲的PW1。D1拍打PW1面部,D3以手臂箍住其頸部,現場另有人以硬物襲擊PW1頭部,造成嚴重腦部創傷、骨折及長期認知問題。D2曾持有摺凳。D1其後於2020年6月向PW1提供金錢並作出威脅,要求PW1不要在列隊認人中指認他。三人均承認有意圖而傷人;D1另承認妨礙司法公正。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刑罰起點、武器、集體襲擊、受害人傷勢及各被告角色如何影響量刑;亦涉及D1以金錢及威脅阻止證人認人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應如何判刑,以及D2、D3年少和無前科是否適合入勞教中心。

判決理由

法院依《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相關判例,認為攜帶武器赴談判、多人控制手無寸鐵的15歲受害人、持續襲擊及造成嚴重腦傷,均屬重大加重因素。D1在現場顯示領導角色,且有近期暴力定罪,故有必要加刑。其有意圖而傷人罪量刑起點為三年半,另加三個月,再因認罪減三分之一;妨礙司法公正罪則因意圖逃避嚴重罪責而須具阻嚇性,但考慮僅以電話聯絡且無使用武力,作獨立刑期並分期執行。D2及D3案發時16歲、無定罪紀錄,法院採納青少年評估委員會意見,認為勞教中心符合個人及社會利益。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Hau Ping Chuen 說明有意圖而傷人罪一般刑期為三年至十二年,並參考 HKSAR v 陳招旭第68段所列加重刑責因素,包括傷害意圖、施襲方法、預謀、武器、團體犯案、持續性及受害人傷勢。另提及 HKSAR v Chui Kwok Ming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駿達。

裁決與命令

D1有意圖而傷人判監30個月,妨礙司法公正判監14個月,兩罪分期執行,合共監禁44個月。D2及D3均被命令入住勞教中心。

判決啟示

判刑清楚區分三名被告人的角色、年齡、前科及認罪因素。法院亦指出,即使辯方主張部分行為出於善意,攜帶武器及多人控制年幼受害人仍可構成嚴重加重情節。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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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武器集體襲擊造成重傷會判多久?
A.

法院考慮武器、多人犯案、受害人年幼及嚴重腦傷等因素,判D1有意圖而傷人監禁30個月,認罪扣減後另加刑期。

Q.用錢和威脅阻止證人認人會判刑嗎?
A.

D1向PW1提供金錢並作出威脅,要求他不要在列隊認人中指認自己,法院以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14個月,並與另一刑期分期執行。

Q.16歲初犯參與襲擊可否入勞教中心?
A.

D2及D3案發時均為16歲且沒有定罪紀錄。法院接納青少年評估委員會建議,認為勞教中心有助重建守法生活,遂作出相關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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