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清等案 DCCC514/2021
入屋爆竊並持械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张建清、王新曙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人承認一項共同入屋犯法罪,第一被告人另承認一項嚴重入屋犯法罪,並同意控方案情。2019年7月2日,兩人在元朗加州花園一所三層獨立屋爆竊,竊取約24萬元財物,大部分其後起回。警方翌日在酒店拘捕兩人,並搜出涉案財物及爆竊工具。較早前於2018年11月26日,第一被告人在錦田一間餐廳爆竊約4萬元現金,被留宿員工發現後,他手持約30厘米長的利器衝向員工,令對方逃走求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入屋犯法及嚴重入屋犯法的量刑起點、住宅與非住宅處所的區分、共同犯案、過往同類定罪及持械威嚇等加重因素,以及適時認罪折扣和多項罪行刑期應否分期或同期執行。控方依案情及紀錄主張較重刑罰;兩名被告則強調認罪、合作、贓物大部分起回及個人背景。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1(4)條及第12(3)條,分別確認入屋犯法最高可判監14年,嚴重入屋犯法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住宅入屋犯法的一般量刑基準為三年,非住宅處所一般為兩年半,但須按案情及加重因素調整。第一被告有同類紀錄、共同犯案,且在餐廳以工具作武器衝向員工;第二被告雖無同類紀錄,仍有盜竊定罪並共同犯案。兩人適時認罪獲三分一折扣。第一被告兩罪發生於不同日期,原則上刑期分期執行,但為反映證據及整體量刑,嚴重入屋犯法的12個月與另一罪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Chan Chi Ping,確認住宅入屋犯法一般以三年監禁為基準;引用 R v Chan Yui Man 及 AG v Lui Kam Chi,確認非住宅入屋犯法一般基準及不同日期罪行通常分期執行。HKSAR v Cheng Shi Shing、HKSAR v Szeto Man Keung、HKSAR v Li Siu Yeung、HKSAR v Chen Zhengwu 及 HKSAR v Ho Yat Man Joie,協助確定嚴重入屋犯法的量刑起點。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在共同入屋犯法罪判監28個月,在嚴重入屋犯法罪判監30個月,其中12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46個月,即三年十個月。第二被告人在共同入屋犯法罪判監26個月。
判決啟示
判刑理由顯示,一般量刑基準並非固定刑期;共同犯案、重犯及住宅保安因素均可加刑。即使持有的是螺絲批而非刀具,只要用作武器並衝向他人,仍可構成嚴重加重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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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入屋爆竊並持械威嚇他人會判刑多久?
法院認為持工具衝向餐廳員工屬嚴重情節,但並非最嚴重類別;第一被告就嚴重入屋犯法罪判監30個月,部分與另一罪同期執行,總刑期46個月。
Q.共同入屋犯法而且有案底會如何判刑?
共同犯案及過往同類定罪均屬加重因素,但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一折扣。本案第一被告就共同入屋犯法罪的刑期為28個月。
Q.兩名被告共同爆竊,刑期是否相同?
不一定。法院會按每名被告的角色、案底及求情因素分別判刑。本案第一被告判監46個月,第二被告因角色及紀錄不同判監2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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