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鍾浩賢 CACC75/2020
駕車送毒品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UNG HO YIN (鍾浩賢)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Macrae VP、Zervos JA
案情摘要
上訴人於2019年1月7日及28日分別涉及兩宗事件。第一宗中,他在被警員截查後駕車逃逸,作出危險駕駛、撞擊車輛、逆線行駛及其他違例行為,造成車輛損毀及兩人受傷;當時他已被取消駕駛資格,且沒有第三者保險。第二宗中,他再次在被取消資格期間駕駛,並在身上及住所藏有含氯胺酮、可卡因及冰毒的毒品、包裝物及電子磅。區域法院法官接納部分毒品供自用,並因其認罪判處合共監禁58個月30日。
核心法律爭議
上訴人主張,原審未有正確應用總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亦未充分考慮運送毒品時所犯的交通罪行與毒品販運罪行屬同一事件,因此總刑期明顯過重。答辯方支持原判,認為罪行嚴重且上訴人有多次同類前科。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量刑應先就每項罪行訂定適當刑期,再應用總體性原則,以確保整體刑罰公平並反映整體刑責;不應先從總刑期倒推起點。原審已分別評估交通罪行及兩項販運罪行,並調整同期及連續執行安排。上訴人的危險駕駛、直接販運多種毒品及累犯紀錄均屬重大加重因素;認罪及部分自用毒品已獲適當扣減。法院認為原判其實相當寬大,並無明顯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Islam SM Majharul [2020] 3 HKLRD 146 的三項毒品量刑檢驗方法;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並未支持上訴人的主張。法院亦引用 HKSAR v Chua Shirley Maisigla and others 闡明批出上訴許可須有真正成功機會,並參考多宗案件處理累犯及總體性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被駁回。原判合共監禁58個月30日維持;上訴人另被取消駕駛資格共6年,刑滿後開始,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判決未另作刑期加重命令。
判決啟示
法院雖認為原判並不過重,卻表示若由上訴庭重新量刑,總刑期可能達68個月,反映直接販運多種毒品及反覆犯案的重要性。判決亦強調上訴許可程序是篩除沒有真正成功機會的案件的重要機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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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車運送毒品及危險駕駛會判囚多久?
法院會分別考慮各項罪行,再按照總體性原則調整整體刑期,並會重視危險駕駛、直接販運多種毒品及累犯因素。本案上訴庭維持監禁58個月30日。
Q.部分毒品供自用是否可以大幅減刑?
部分毒品供自用可屬減刑因素,但不會消除販運罪責;法院仍會考慮毒品數量、種類及包裝販售證據。本案原審已作扣減,上訴庭認為處理恰當。
Q.刑期上訴許可是否只要理由聽來合理便會獲批?
不是。上訴理由必須具真正成功機會,不能只因表述合理或具說服力便符合門檻。本案雖獲許可上訴,最終因欠缺實質理據而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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