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Shek-lun HCCC120/2021
持刀搶劫的士司機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an Shek-lu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Hon Campbell-Moffat J
案情摘要
被告 Chan Shek-lun 承認兩項搶劫罪,分別發生於2020年7月29日及8月8日深夜。兩次他均以的士乘客身份持刀指向司機並要求交出財物;第一次掠去2,000元、兩部流動電話及車匙,第二次取得3,000元、流動電話及車匙。被告被捕後即時承認罪行,並交代已丟棄刀具及出售電話。其有多項涉及不誠實行為的前科,且曾因盜竊罪被判監禁。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針對的士司機、在深夜持刀但未造成身體傷害的搶劫,適用何種量刑起點;兩項不同日期及不同受害人的罪行應否分期執行,以及認罪折扣、前科和連串犯案對總刑期的影響。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的士司機提供公共服務,深夜工作並處於容易受襲的脆弱位置,針對他們的持刀搶劫屬嚴重罪行。依據既有判例,普通的士司機搶劫可由五至六年起算,而較嚴重情況以七年作起點亦不失恰當。本案使用刀具但未抵住司機頸部,故以六年為量刑起點。兩罪在不同日期針對不同受害人,原則上應分期執行;考慮被告及時認罪、連串犯案及前科後,每罪判四年,第二罪其中兩年與第一罪連續,合共六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Li Lun Hoi(CACC 1387/1983),確認普通的士司機搶劫五至六年的起點;R v Tran Van Anh [1993] 2 HKCLR 122 及 HKSAR v Hussain Shakil(CACC 387/2011)指出七年起點可屬恰當。HKSAR v Ho Kwai Che(HCCC 364/2020)亦支持嚴肅看待近年針對的士司機的搶劫。法律依據為《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0(1)及(2)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搶劫罪各判監禁四年;第二項罪其中兩年須與第一項罪連續執行,合共監禁六年。該六年刑期須與 TMCC 926/2021 所判刑期連續執行。
判決啟示
判決強調香港的士司機所受的特別風險,表示針對的士司機的持刀搶劫不應輕率視為普通或低程度罪行。不同受害人及不同日期的罪行通常須考慮分期執行,但總體性原則仍限制最終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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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搶劫的士司機通常會判刑多久?
法庭指出,普通的士司機搶劫可由五至六年起算,較嚴重案件可由七年起算。本案因使用刀具但沒有造成傷害,兩罪最終合共判監六年。
Q.兩次搶劫不同的士司機,刑期會否分開計算?
如罪行發生在不同日期並涉及不同受害人,法庭通常會考慮分期執行。本案兩罪各判四年,第二罪其中兩年與第一罪連續,總刑期為六年。
Q.及時認罪可否減輕持刀搶劫刑期?
及時認罪會獲得認罪折扣,但不能消除針對的士司機持刀搶劫的嚴重性。本案法庭已考慮認罪因素,仍判兩項罪合共監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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