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HCCC129/2021

受僱家庭傭工偷僱主財物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4年11個月;D2 監禁1年4個月;D3 監禁1年4個月
三名被告因盜竊及處理贓物分別判囚。
高等法院(刑事)Deputy High Court Judge Bruce, SC6/9/2021[2021] HKCFI 295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Nones Carmelita Galay、Nones Maricris Galay 及 Alagna Cristina Noble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ruce 資深大律師(暫委高等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是兩名受害夫婦在 Deep Water Bay 住所聘用的家庭傭工,於2018年至2019年間多次盜取珠寶、手錶、金條及金幣,經典當取得款項,贓物總值約1,460萬元。第二及第三被告分別是第一被告的姪女及表親;她們依第一被告指示典當部分贓物,並把所得交給她。警方由當舖例行巡查發現可疑典當紀錄後展開調查。三名被告均承認控罪及案情,第二及第三被告亦自願協助尋回物品。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須如何衡量第一被告作為受信任家庭傭工盜取巨額財物、犯罪所得用於母親醫療開支、認罪及受害人所受影響?第二及第三被告協助典當贓物但未獲利,且自願協助尋回物品,應如何評估其罪責及減刑?

判決理由

法官依據涉及違反信任的盜竊量刑指引,以所盜財物價值、犯罪期間、信任程度、受害人影響及個人減刑等因素,逐項訂定第一被告的刑期起點,再按整體刑罰原則安排部分分期執行,並扣減38%。母親醫療開支的辯解可信且未受控方質疑,故予接納;社交媒體指稱款項用於購置財產則未達刑事舉證標準,不予加刑。處理贓物的刑罰須按個別情況及處理者罪責評估;第二、三被告的贓物價值、認罪、悔意、未獲利及自願協助尋回財物均納入考量,刑期起點為兩年三個月,扣減40%。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官依循 R v Barrick、R v Clark、HKSAR v Cheung Mee Kiu 及 HKSAR v Ng Kwok Wing 的違反信任盜竊量刑原則;援引 HKSAR v Cheng Chi Wai、R v Webbe 評估處理贓物的加刑及減刑因素,並按 HKSAR v Ngo Van Nam 處理認罪扣減。另依 HKSAR v Guan Liqing,尋回財物不等同歸還賠償。

裁決與命令

三名被告均已認罪並被定罪。第一被告六項盜竊罪的刑期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4年11個月;第二及第三被告各六項及四項處理贓物罪的刑期均同期執行,各判監禁1年4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指出,受害人所受影響是量刑相關因素,但刑罰加重所依據的不利事實須以證據或承認證明;單憑社交媒體資料不足。自願協助尋回贓物可作減刑考慮,卻不當然等同賠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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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家庭傭工偷僱主珠寶,通常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考慮涉案財物價值、違反信任、犯罪期間、認罪及醫療開支等減刑因素。此案第一被告盜取約1,460萬元財物,最終判監禁4年11個月。

Q.替親屬典當贓物但沒有分錢,仍會被判刑嗎?
A.

沒有獲利並不免除處理贓物的刑責,但可影響刑罰。此案兩名協助典當的被告均認罪、沒有獲利並協助尋回物品,各被判監禁1年4個月。

Q.協助警方尋回贓物可以減刑嗎?
A.

法庭可把自願協助尋回財物視為減刑因素,但不必然等同賠償。此案第二及第三被告自願協助尋回物品,法官將此納入減刑考慮,並各判監禁1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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