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公俊案 DCCC663/2019
兩人入屋犯法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公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郭啟安
案情摘要
被告人梁公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與另一名身分不詳人士進入九龍黃大仙聯合道一個住宅單位,偷走一條附有八達通配飾的車匙及一個夾萬,物品總值約港幣1,000元。戶主透過閉路電視發現兩名陌生男子後報警。警方其後在附近拘捕形跡可疑並逃跑的被告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是其中一名入屋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兩人共同犯案是否屬加刑因素,以及被告人適時認罪應獲多少扣減。控方依案情要求判刑;辯方主張住宅入屋犯法罪一般以三年為起點,並以財物價值低、無人受傷、缺乏周詳計劃及被告年輕等理由求情,要求三分之一認罪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一般非商業住宅入屋犯法罪對成年無案底人士的三年量刑起點。依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佳一案,兩名或以上人士共同犯案本身構成加刑因素;本案因此在三年基礎上加刑三個月,至三十九個月。雖然單位當時無人居住、財物價值不高且沒有使用複雜工具,法庭認為共同犯案顯示一定計劃,無人受傷只是幸運。被告適時認罪是唯一最有效的求情因素,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處即時監禁二十六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佳 (HKSAR v Cheng Wai Ka),案件編號 CACC 338/2007,確認兩名或以上人士共同犯入屋犯法罪是加刑因素。判詞亦採納上訴庭所確立的原則:一般非商業住宅入屋犯法罪,成年且無案底者的量刑起點為三年。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並被判入屋犯法罪成。法庭以三年為起點,因兩人共同犯案加刑三個月,再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即時監禁二十六個月。
判決啟示
共同犯案即使沒有造成傷害,仍可構成入屋犯法罪的加刑因素。適時認罪可帶來三分之一扣減,但不能抵銷重犯紀錄及共同犯案所反映的罪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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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兩人一起入屋偷竊會判得更重嗎?
會。法庭認為兩人共同犯案本身是加刑因素,即使住宅當時無人及沒有造成傷害,仍反映一定計劃;本案因此在三年起點上加刑三個月。
Q.入屋犯法罪認罪可以減刑多少?
適時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扣減。本案被告及早認罪,法庭以三十九個月為基礎扣減三分之一,最後判處二十六個月即時監禁。
Q.偷取約一千元財物的入屋犯法罪會判囚嗎?
可以。財物價值低及無人受傷屬有利因素,但不會消除入屋犯法及共同犯案的嚴重性。本案即使涉款約一千元,仍判處二十六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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