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謀詐騙控罪書是否因重複指控而無效?

HKSAR v Chen Keen FACC26/2018

撤銷定罪
控罪重複,上訴人定罪撤銷重審。
終審法院(刑事)Chief Justice Ma, Mr Justice Ribeiro PJ, Mr Justice Fok PJ, Mr Justice Cheung PJ and Mr Justice Gummow NPJ29/8/2019[2019] HKCFA 32
合併案件:FACC26/2018FACC28/2018FACC27/201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n Keen (alias Jack CHEN) (陳克恩) (D1), Hao May (formerly known as WANG May Yan) (alias May WANG) (D2), Yee Wenjye (also known as Yu Wenjie) (alias Eric YEE) (D3)
  • 法院:香港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馬道立首席法官、Ribeiro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Gummow非常任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三名上訴人,陳克恩(第一上訴人)、郝梅(第二上訴人)及余文傑(第三上訴人),他們被控串謀詐騙及洗黑錢。第二上訴人控制的三間公司計劃收購新西蘭農場。第一上訴人與第二上訴人及另一人簽訂佣金分成協議 (commission sharing agreement),約定平分因收購農場而獲得的佣金。第一上訴人其後接觸一間上市公司(462),建議將農場注入該公司。462公司董事會批准收購,並發出公告及通函,聲稱賣方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與462公司及其關連人士均為獨立第三方,且第一上訴人與第二上訴人之間沒有關連交易 (connected transaction) 的關係。第三上訴人則協助第二上訴人調整農場的財務數據,使其由虧損轉為盈利。香港聯合交易所 (SEHK) 曾就投訴查詢第一上訴人與第二上訴人的關係,但兩人均否認。最終,收購獲462公司股東批准及聯交所上市批准,但新西蘭海外投資辦公室拒絕批准農場轉讓,導致收購失敗。三名上訴人被定罪,其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有二:第一,原審法官在指示陪審團時,關於三名上訴人之間關係的指示是否存在錯誤,以致判決無效(「錯誤指示爭議」);第二,串謀詐騙的控罪書是否因重複指控 (duplicity) 而無效(「重複指控爭議」)。上訴人爭辯控罪書中的不同細節(關於上訴人關係的虛假陳述及隱瞞,以及關於農場財務狀況的虛假陳述及隱瞞)構成兩個不同的串謀,導致陪審團的裁決可能缺乏一致性。控方則認為這些細節僅為證明串謀存在的公開行為 (overt acts)。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裁定,控罪書中的細節(即虛假陳述和隱瞞)並非僅為證明串謀存在的公開行為,而是被控方指控為串謀協議 (conspiratorial agreement) 的必要組成部分,即串謀者所同意的不誠實手段 (dishonest means)。法官在給予陪審團的書面指示及口頭總結中,明確將這些細節視為串謀協議的要素,並給予了「Kevin Brown 指示」 (Kevin Brown direction),允許陪審團在證明任何一項細節後定罪。這種處理方式導致了潛在的重複指控問題,因為陪審團可能在不同上訴人之間,基於不同的不誠實手段而達成定罪,從而導致對單一控罪的裁決缺乏一致性。法院強調,控方在審訊中已將這些細節視為串謀協議的一部分,上訴法院不能在事後改變對控方案件性質的理解。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撤銷三名上訴人的定罪,並下令重審。控方有權修改控罪書或提出新的控罪書。有關訟費的陳詞須在判決書頒布後21天內提交,答覆陳詞則須在之後14天內提交。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串謀詐騙案件中,控罪書的起草和法官對陪審團的指示必須明確區分「公開行為」與「串謀協議的必要組成部分」。若控罪書將不誠實手段列為串謀協議的必要部分,則可能引發重複指控問題,導致定罪無效。本案亦指出,若控辯雙方在審訊中已就控罪的性質達成共識,上訴法院不應事後改變對控方案件的理解。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什麼是串謀詐騙控罪中的「重複指控」?
A.

重複指控是指單一控罪中包含兩個或更多獨立的罪行。在本案中,法院裁定控罪書可能在同一控罪中指控了兩個不同的串謀,導致定罪無效。

Q.控罪書中的「不誠實手段」應如何理解?
A.

不誠實手段可以是證明串謀存在的「公開行為」,也可以是串謀協議本身的「必要組成部分」。本案中,法院認為控方將其視為後者,導致了重複指控問題。

Q.法官給予陪審團的「Kevin Brown 指示」有何作用?
A.

「Kevin Brown 指示」用於告知陪審團,他們無需證明所有指控的細節,只需對其中至少一項達成一致即可定罪。在本案中,此指示強化了控罪書中細節作為串謀協議組成部分的理解。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