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松进案 DCCC350/2019
走私受保護動物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肖松进 XIAO Songji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案情摘要
被告肖松进於2019年1月6日持內地護照,經巴基斯坦及多哈抵達香港,並攜帶一個由朋友交付的行李箱入境,據稱可獲人民幣2,000元報酬。海關在箱內發現223隻活體龜及0.02公斤穿山甲鱗片,其中包括附錄I及附錄II物種。大部分龜隻以欠缺通風、限制活動及可能導致脫水的方式包裝,獸醫認為牠們因此承受不必要及可避免的痛苦。被告承認三項控罪,包括違法進口附錄I及附錄II物種標本,以及殘酷對待動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控罪的判刑:非法進口附錄I及附錄II物種應如何反映物種數量、市值及保育危害;殘酷對待動物罪在走私情境下的嚴重程度;被告認罪、無刑事紀錄及聲稱不知物種受保護,應獲多少減刑,以及各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2018年修例大幅提高刑罰,目的在於阻嚇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量刑須反映保育及走私活動的嚴重性。附錄I及附錄II物種須按《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及其附錄的法定分類處理,不以辯方援引的IUCN界別另行區分。附錄I物種數量及價值較低,量刑起點為六個月;附錄II涉及約220隻活體龜及最高約79萬元市值,起點為十五個月。殘酷對待動物罪因涉及走私包裝及運送223隻活龜,起點為三個月。被告認罪後分別扣減至四個月、十個月及兩個月;為避免輸入更多物種反而獲得更大利益,首兩項刑期分期執行,第三項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Protection of Endangered Species of Animals and Plants Ordinance) 第586章及其第2條和附錄,確認物種分類的法定基礎。量刑時參考特區訴凌國富 [2019] HKDC 277、特區訴魏彬 DCCC 680/2018及特區訴林金豹 DCCC 24/2019;辯方亦提交IUCN資料,但法庭沒有採用其界別作為附錄分類依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認罪並被判罪名成立。第一項判監四個月,第二項判監十個月,兩者分期執行;第三項判監兩個月,與其他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十二個月。
判決啟示
判刑重點在於修例後對野生動植物走私的強烈阻嚇政策,以及物種數量、市值和動物福利的累積嚴重性。法庭明確指出,不應因非法進口更多物種而取得較多刑期扣減;認罪折扣不會抵銷整體犯罪規模。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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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攜帶受保護龜類入境會被判囚多久?
刑期取決於物種分類、數量、價值及犯罪情節。本案涉及附錄I及附錄II物種,另有虐待動物罪,法庭判處總共監禁十二個月。
Q.不知道龜類是瀕危物種可以免責嗎?
被告聲稱不知道龜類屬受保護物種,但案件仍以三項控罪判刑。法庭依據法定附錄分類及整體情節量刑,沒有因該說法免除責任。
Q.虐待運送中的活龜會如何判刑?
法庭認為以缺乏通風及限制活動的方式運送223隻活龜,造成不必要及可避免的痛苦。第三項控罪判監兩個月,與其他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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