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彬雪等案 DCCC44/2019
攜帶穿山甲鱗片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韋彬雪 WEI Binxue(第一被告人)及韋豔紅 WEI Yanhong(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於2018年11月16日由剛果民主共和國經多哈及卡薩布蘭卡抵港,準備乘船前往澳門再返回內地。她們各自攜帶兩件寄艙行李,四件行李內共有105袋穿山甲鱗片。第一被告的行李載有53.41公斤,第二被告的行李載有55.56公斤。海關檢查發現有關物品,兩名被告均未能出示有效出口文件或進口許可證。專家確認穿山甲屬《保護瀕危動植物種條例》附錄I物種。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各自進口附錄I物種標本,是否違反《保護瀕危動植物種條例》第5條,以及在物種由附錄II轉為附錄I後不久犯案,應如何評估罪責和刑罰。辯方強調兩人認罪、沒有收取報酬、可能不知法律後果,並指出當時缺乏判刑指引;控方則依案件情節及瀕危物種數量尋求具阻嚇性的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條例旨在保障瀕危動植物,2018年修法提高罰則及監禁年期,目的在於阻嚇非法野生動植物貿易。穿山甲由附錄II轉為附錄I,只改變刑罰幅度及罪行嚴重程度,並不改變行為本質。法庭以每名被告個別承認的案情及控罪量刑,採用較低估值,並考慮數量、物種瀕危程度、運送方式及過往案例。兩人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另以兩年為量刑起點,最終各判監1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特區 訴 凌國富 [2019] HKDC 277(DCCC 1081/2018)、特區 訴 趙正鑫 [2019] HKDC 223(DCCC 1119/2018)及特區 訴 魏彬 DCCC 680/2018,作為涉及瀕危物種罪行的量刑參考。辯方亦提交特區 訴 林金豹 DCCC 24/2019,但法庭仍按本案數量、價值及阻嚇需要量刑。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各自承認一項違反第586章第5條的罪行並被判罪成。法庭以兩年監禁為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一,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各被判監禁16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附錄II轉為附錄I後不久犯案,不會改變罪行本質,但會影響刑罰評估。法庭亦表示,若按共同犯罪處理兩宗行李的總重量,兩人可能面對更重刑責;本案因分別控告而各自量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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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攜帶穿山甲鱗片入境會判刑多久?
本案兩名被告各自攜帶逾五十公斤穿山甲鱗片入境,違反第586章第5條。法庭以兩年為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一,兩人各被判監禁16個月。
Q.穿山甲由附錄II轉為附錄I會否影響判刑?
法庭認為轉列附錄I不會改變罪行本質,但會反映刑罰幅度及罪行嚴重程度。本案法庭因此重視阻嚇及物種瀕危情況,並判兩名被告各監禁16個月。
Q.沒有收取報酬可以免除走私瀕危物種的刑責嗎?
本案辯方稱兩名被告沒有收取報酬,但法庭仍以她們各自承認的進口行為及行李內的數量量刑。沒有收取報酬並未阻止定罪,兩人最終各被判監禁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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