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志偉案 HCCC271/2018

燒炭危害家人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
三項控罪各判囚兩年,同期執行
高等法院(刑事)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18/6/2019[2019] HKCFI 176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翁志偉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案情摘要

被告人翁志偉於2018年8月2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三項控罪。2017年10月30日凌晨,他在家中房間燃燒炭爐自殺,產生的一氧化碳使妻子面臨生命危險,並導致其中一名五歲兒子吸入過量一氧化碳及留院三天。另一名五歲兒子沒有受傷。被告人當時昏迷,清醒後向警方表示因豪賭欠下六百多萬港元債務及生活壓力而企圖自殺,稱沒有意圖傷害家人。被告人五十一歲,已婚,過往沒有刑事紀錄,曾任廉政公署高級調查主任。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控罪的量刑:以一氧化碳危害妻子生命的罪行,以及兩項故意虐待導致兒童受傷的罪行。辯方以被告人認罪、悔意、無犯罪紀錄、家庭已原諒他及重犯機會低為由,請求判處短期監禁。控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提出控罪及案情,由法庭按案件嚴重性量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傷害人身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22條及第27(1)條處理三項控罪,並考慮雙方提交的判例。法官認為,被告人雖因生活壓力及情緒低落而判斷力受影響,且沒有傷害家人的意圖,但在家中燃燒炭爐,實質罔顧妻兒的生命安全,行為自私而嚴重,不能因家人最終未受更嚴重傷害而淡化。每項控罪以監禁三年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每項扣減一年,最後各判監禁兩年,並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判詞指出法庭曾考慮雙方呈堂的判例,但沒有列明或具體討論任何案件名稱或引文。本案未有特別引用。量刑主要依據《傷害人身條例》第22條及第27(1)條、案件事實及認罪減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三項控罪均判處監禁兩年;三個刑期同期執行,實際總刑期為兩年。法庭另建議被告人接受專業輔導,以協助其面對將來。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人意圖自殺而非傷害家人,若其行為在家庭環境中罔顧妻兒生命安全,仍可獲嚴肅處理。家人原諒、低重犯風險及未造成更嚴重傷害可作求情因素,但不足以免除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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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家燒炭自殺危害家人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在家燒炭即使意圖是自殺而非傷人,仍嚴重罔顧妻兒生命安全。本案每項控罪量刑起點為三年,認罪後各判兩年並同期執行。

Q.認罪、家人原諒及沒有前科可以免除監禁嗎?
A.

這些因素均屬求情因素,法庭亦接納被告人悔疚及重犯機會低,但因行為罔顧家人性命安全,仍認為即時監禁不可避免,判處實際兩年監禁。

Q.兒童吸入一氧化碳但沒有嚴重後遺症,是否仍屬刑事罪行?
A.

法庭裁定,即使兒童最終沒有永久創傷或更嚴重傷害,故意虐待導致兒童受傷及危害生命的行為仍構成控罪;本案三項控罪均被判處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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