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KAM HO DCCC958/2017

偷竊電單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八個月
被告認罪後判囚兩年八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Dufton15/11/2018[2018] HKDC 14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WONG KAM HO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ufton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WONG KAM HO承認三項盜竊罪、一項不付款而離去罪、兩項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罪及兩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被告先後偷取兩部電單車,其中一部價值9,000元,另一部價值40,000元;他改裝點火裝置、改用其他失竊車牌以逃避追查,並曾拆除停車場車輪鎖而不付款離開。被告亦協助警方尋回其中一部電單車,並承認當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及第三者保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多項盜竊及道路交通罪行的量刑起點、認罪及合作所應給予的扣減、無牌及無保險駕駛對盜竊罪的加重作用,以及多項罪刑應否同期執行。辯方主張罪行發生時間接近,應判同期刑;控方則要求法院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及阻嚇需要。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偷竊車輛沒有統一量刑指引,須按個案事實處理,但涉及偷竊或處理車輛通常需要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刑。電單車價值、改裝點火裝置及更換車牌均屬重要因素;被告無有效駕駛執照及第三者保險,亦是加重情節。法庭先按各罪設定審訊後量刑起點,再因認罪作出扣減,並按整體性原則決定部分刑期同期、部分刑期接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Cheng Chun Ming,確認偷竊或處理車輛須判具相當長度的即時監禁以作阻嚇;HKSAR v Fan Chi Wai支持處理價值約40,000元且經改裝電單車的兩年六個月刑期。另參考HKSAR v Lam Kai Man、HKSAR v Ngai Yiu Ching及HKSAR v Pau King Kong處理個案量刑及整體刑期。

裁決與命令

被告各項罪名均被定罪,總刑期為監禁兩年八個月。各組罪行按命令同期執行,部分刑期接續於第一組刑期。被告另被取消持有或取得任何類別駕駛執照資格18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偷竊車輛即使沒有專門量刑指引,通常仍須即時監禁以達阻嚇目的。改裝車輛、使用失竊車牌及無牌無保險駕駛會加重刑責;認罪、合作及協助尋回財物則屬求情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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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偷竊電單車通常會判多久?
A.

法庭指出偷竊車輛通常需要即時監禁以作阻嚇。本案被告偷竊兩部電單車並改換車牌,認罪後總刑期為監禁兩年八個月。

Q.無牌及無保險駕駛會否加重偷車刑罰?
A.

會。法庭認為無有效駕駛執照及第三者保險會增加道路使用者風險,並將其視為盜竊罪的加重因素;本案亦因此提高量刑起點。

Q.認罪及協助警方尋回電單車有何作用?
A.

認罪使被告獲得刑期扣減,協助警方尋回其中一部電單車亦屬求情因素。然而,罪行涉及兩名受害人及不同日期,法庭仍判總刑期兩年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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