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彬案 DCCC680/2018
運送犀牛角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魏彬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案情摘要
被告人魏彬於2018年6月17日從莫桑比克貝拉經約翰內斯堡抵達香港,在香港國際機場經過海關無須申報通道時被截停。海關人員在其行李內搜出3.11公斤犀牛角,估計價值約港幣829,000至1,706,000元。被告人承認一項違反《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1)條的罪行。涉案物品沒有第47(1)條豁免令,亦沒有第23(1)(a)條進口許可證。被告人稱受南非僱主指示代為運送,並相信犀牛角作醫療用途。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違反《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的量刑。法庭需考慮修例後提高刑罰對量刑起點的影響、涉案犀牛角的重量及價值、是否涉及商業活動、被告人的年齡、無刑事定罪記錄及受僱主利用等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修例提高刑罰的目的包括打擊非法偷運瀕危物種及產生阻嚇作用,並非僅針對象牙。雖然被告人並非從事商業活動,且只是一時無知及誤信僱主,這些因素仍不足以抵銷3.11公斤犀牛角所代表的高價值及容易收藏、逃避檢查的特性。參考相關案例及修例後的刑罰水平,法庭以12個月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認罪及其他因素扣減三分之一,判處8個月即時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HKSAR v Cheung Mo Tak,認為涉及約130萬元犀牛角的案件以3個月即時監禁為起點並無錯誤;亦考慮修例後案件 Liu Xin 的刑期由2個月改為4個月。法庭另參考《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及立法會修例文件,以確立阻嚇及提高刑罰的立法目的。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後被判有罪。法庭採納12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三分之一,判處8個月即時監禁;法庭認為沒有特別因素支持緩刑。
判決啟示
修例後非法進口瀕危物種的量刑顯著提高,即使案件沒有商業成分,涉案物種的重量、價值及對保育的影響仍可導致即時監禁。被告受他人指示或缺乏前科,未必足以支持緩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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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許可證運送犀牛角會判多久?
法庭考慮犀牛角重3.11公斤、價值高達約170萬元,以及修例後的阻嚇需要,最後判處被告八個月即時監禁。
Q.受僱主指示運送犀牛角可以緩刑嗎?
被告確實因受僱主指示及缺乏前科而獲減刑,但法庭認為涉案價值及保育危害重大,沒有特別因素支持緩刑。
Q.沒有商業目的進口瀕危物種仍會即時入獄嗎?
可以。法庭承認本案沒有商業成分,但仍重視重量、價值、易於收藏及逃避檢查等因素,最終判處八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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