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傳雙等案 DCCC355/2018
入屋偷竊及冒用信用卡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傳雙 Dicky、姜小娟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張傳雙 Dicky 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第二被告姜小娟被控四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2017年10月24日晚上,受害夫婦住所的大門未有上鎖,第一被告翌日凌晨進入單位並取走女事主的背包及信用卡,事後將信用卡交給第二被告。第二被告未經授權在四間商店使用該卡購物,取得總值6,779.5港元的貨物,並把貨物出售獲利。第一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第二被告承認全部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入屋犯法罪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的量刑。第一被告爭議案件屬機會主義及較輕微,應採用較低量刑起點;第二被告則依賴認罪、賠償、個人困境及各項刑期同期執行。法庭須決定兩人的犯罪程度、過往定罪紀錄及減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上訴庭的量刑指引。住宅入屋犯法罪初犯一般以三年為起點,但機會主義爆竊可採較低起點。第一被告雖有不誠實罪行紀錄,因距今十多年,並不視為慣犯,故以二十個月為起點並判處相同刑期。信用卡行騙即使只涉及一張真實信用卡,刑責亦可與使用偽造信用卡相若;惟本案規模小、款額不足七千元,第二被告每項以二年半為起點,認罪扣減及賠償扣減後為十七個月,四罪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Tu I Lang 及 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說明住宅入屋犯法及信用卡詐騙的量刑指引;HKSAR v Cheung To Ming 及 HKSAR v Lam Tin Yam 支持機會主義爆竊可採較低起點。HKSAR v Leung Shuk Man [2002] 3 HKC 424 支持因賠償而額外減刑。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入屋犯法罪判監禁20個月。第二被告四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各判監禁17個月,全部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7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說明久遠的不誠實定罪紀錄未必使被告被視為慣犯。真實信用卡遭冒用仍可按嚴重信用卡詐騙處理,但案件規模、款額、認罪及賠償均會影響實際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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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入屋偷竊通常會判刑多久?
住宅入屋犯法罪的成年初犯一般以三年為量刑起點,但機會主義案件可較低。本案第一被告被判監禁20個月,因案件屬機會主義爆竊。
Q.使用偷來的真實信用卡會否入獄?
可以。法庭認為使用他人的真實信用卡冒充持卡人,與使用偽造信用卡的罪行刑責沒有分別;本案第二被告最終被判監禁17個月。
Q.認罪及賠償可否減少信用卡詐騙刑期?
可以,但減幅取決於案件情況。本案第二被告認罪後獲扣減,另因賠償6,779.5港元獲額外扣減,四項刑期各為17個月並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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