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傳雙 Dicky 及另一人
2017年10月24日,第一被告張傳雙趁事主高先生忘記鎖門,進入其葵涌寓所偷走一個背包,內含張女士的信用卡。第一被告隨後將信用卡交給第二被告姜小娟。翌日,第二被告在四間便利店及超級市場使用該信用卡購買香煙、奶粉及酒類,總值港幣6,779.5元,並將貨品轉售予陌生人以賺取利潤。
本案涉及對兩名被告的量刑 (sentencing) 問題。第一被告被控入屋犯法罪 (Burglary),辯方主張其屬機會主義犯案且非慣犯,請求較低量刑起點;第二被告被控四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 (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辯方以其母親患癌需醫療費及已作出賠償為由請求減刑。
法官針對入屋犯法罪,引用上訴庭指引,認為雖然一般起點為3年,但本案屬機會主義爆竊,故將量刑起點下調至20個月。針對信用卡詐騙,法官指出使用真實信用卡與偽造信用卡之刑罰相同。第二被告的量刑起點定為2.5年,因認罪減至20個月,並因作出賠償進一步扣減3個月,最終四項控罪同期執行。
引用 HKSAR v Tu I Lang (CACC 464/2006) 及 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 (CACC 339/2012) 確立住宅入屋犯法及信用卡詐騙的量刑起點;引用 HKSAR v Cheung To Ming (CACC 406/2005) 及 HKSAR v Lam Tin Yam (CACC 258/2010) 關於機會主義犯案可降低起點的原則;引用 HKSAR v Leung Shuk Man [2002] 3 HKC 424 關於賠償可獲額外扣減的原則。
第一被告被判監禁20個月。第二被告四項控罪各被判監禁17個月,所有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7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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