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127/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凌麗洪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10/9/2018[2018] HKDC 113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凌麗洪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作為漁船船東及船長,於2017年9月22日駕駛漁船將兩名內地男子(李健卓及張偉軍)接送至香港仔魚市場。該兩名男子雖持有漁工作業證,但因並非隨僱主之指定漁船入境,且未遵從入境處簽證規定,被視為未獲授權進境者。此外,被告在駕駛該第 III 類別船隻時,船上缺乏法例要求的最低船員人數。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為「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的旅程」定出恰當的量刑起點。辯方主張本案情節較 precedent 案件(周金娣案)輕微,因被告並非為了金錢利益、無證據顯示安排非法工作,且無嚴重犯罪紀錄,應獲輕判。

判決理由

法官分析認為,根據上訴法庭在周金娣案確立的 binding precedent,利用船隻協助非法入境的量刑基準通常為 4 年,若為掌舵人則為 5 年。法官推斷周金娣案中較高的起點部分受其多次走私案底影響,剔除後起點約為 4 年。儘管本案缺乏證據證明非法工作目的,但法官認為協助非法入境已是對入境管理制度的漠視,故將量刑起點定為 3 年 9 個月,並基於被告身世坎坷(女兒去世、母親癱瘓)行使法外施仁酌情減刑 3 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CAAR1/2018 (HKSAR v Chow Kam Tai) 確立量刑基準:一般協助者為 4 年,掌舵人或組織者為 5 年。此 precedent 對本案具有 binding effect,決定了量刑的基礎框架。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成立。第一項控罪(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判處監禁 3 年 6 個月;第二項控罪(船隻在航時缺乏規定人數)判處罰款 2,000 元。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上訴法庭關於非法入境量刑基準的約束力。法官指出,即使無法證明非法入境者的具體目的(如非法工作),僅僅是協助其進入香港已構成對入境政策的嚴重破壞,不能因此大幅扣減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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