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保國案 DCCC50/2018

飛機上偷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0個月
認罪後判處十個月即時監禁並賠償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24/5/2018[2018] HKDC 64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白保國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郭啟安

案情摘要

被告人白保國為54歲內地居民,於2017年12月7日乘搭由東京前往香港的日本航空JL735航班。該航班屬非香港控制的飛機,案發時在日本沖繩領空。被告人先後從乘客頭頂行李櫃取走兩名乘客的財物,包括93,000日圓及1,500元人民幣,因而在機艙內造成擾亂秩序及潛在混亂的風險。被告人承認一項違反《航空保安條例》的控罪,人民幣已取回,並同意賠償全部93,000日圓。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在非香港空域的非香港控制飛機上偷竊乘客財物,是否構成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以及應如何量刑。辯方主張以一般案件較低的9至18個月量刑起點處理,並強調認罪、悔意及無犯罪紀錄;控方則援引同類案件作參考。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控罪的重點並非單純不誠實取財,而是行為對機艙秩序及紀律所造成的實際或潛在風險。立法原意容許即使行為發生於香港司法管轄範圍以外,仍就機艙內的擾亂行為提出檢控。故不應把本案等同香港境內的一般扒竊案處理。被告人先後兩次偷竊,情節較嚴重,量刑起點定為15個月;因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判處10個月即時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Zuo Guofa(DCCC 841/2015)闡明控罪重點是機艙混亂及潛在風險,而非單純盜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童光明(DCCC 247/2017)則以陸上偷竊的量刑作參考。法庭尊重後者,但維持前者所採取的立法目的分析。《航空保安條例》(Aviation Security Ordinance) 第12B(3)、12B(10)及21條為定罪依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處10個月即時監禁,並須向控方第一證人賠償68,000日圓;連同已充公的25,000日圓,合共賠償93,000日圓。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飛機上偷竊即使發生於香港境外空域,仍可因危及機艙秩序而按《航空保安條例》處理。法院亦明確表示,不應機械地套用一般陸上扒竊的量刑標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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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香港境外空域飛機上偷竊,香港法院可以判刑嗎?
A.

可以。法庭認為控罪旨在處理機艙秩序及紀律受到的實際或潛在風險,不限於香港境內發生的行為。本案被告因此被判十個月即時監禁。

Q.飛機上偷竊會否只按一般扒竊案判刑?
A.

不會必然如此。法庭指出,飛機上的行為可能引起機艙混亂及危及秩序,因此不應機械地套用一般陸上扒竊的量刑標準。本案量刑起點為15個月。

Q.及時認罪對飛機上偷竊的刑罰有何影響?
A.

及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折扣。法庭先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再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被告十個月即時監禁,另須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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