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ZHOU YANGYU DCCC970/2017
製造偽造信用卡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ZHOU YANGYU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 Lo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17年5月25日與另一名男子在街上被警方截查。警方在被告身上及由同伴攜帶的背囊內,發現五張偽造信用卡、手提電腦、磁卡讀寫器、光碟及其他製卡設備。被告承認物品均屬其所有,並承認曾使用其中一張偽造卡購買奶粉及人參,但交易未成功。證據顯示,設備及電腦程式可讀取、寫入及更改磁卡資料,並涉及由內地供應資料及信用卡的跨境運作。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罪名:使用虛假文書、管有虛假文書,以及管有用作製造虛假文書的設備。核心問題是罪行的嚴重程度、被告在跨境偽造信用卡集團中的角色、實際損失不存在的影響,以及認罪折扣和各項刑期應如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信用卡罪行須具阻嚇性,量刑時須考慮運作規模、計劃及技術程度、國際因素、被告在集團中的角色,以及認罪情況。被告持有可反覆改寫信用卡資料的設備,並與內地人士合作,顯示其深入參與具分工的跨境集團。雖然沒有實際財政損失,潛在損失仍然重大;被告在抵港翌日即犯案亦屬加重因素。法庭因其及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三項罪行因時間及性質接近而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Sun Chun Lei,並透過該案援引 R v Wong Fu Keung 及 R v Kwai Ying Ho,說明信用卡罪行須嚴厲處理。R v Chan Sui To & Anor 列出量刑因素。HKSAR v Li Kunwei、HKSAR v Tan Hong Sheng 及 HKSAR v Sandagdorj Altankhuyag 支持抵港後迅速犯案屬加重因素;Tu I Lang 因規模及無國際因素而予以區分。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罪名均認罪並被定罪。第一、第二及第三項罪行經認罪扣減後分別判囚兩年兩個月、兩年四個月及三年;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三年。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沒有實際交易損失,持有可製造及改寫多張信用卡的設備,以及跨境供應資料,仍可導致嚴重刑罰。及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不會消除有組織及國際元素所帶來的加重作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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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有偽造信用卡設備會判囚多久?
法庭認為設備可反覆改寫信用卡資料,且涉及跨境集團及重大潛在損失。被告雖及時認罪,三項罪行最終仍須同期監禁三年。
Q.沒有成功刷卡或實際損失仍會重判嗎?
可以。法庭指出沒有實際財政損失並不排除重大潛在損失,尤其被告持有多張可改寫資料的卡及製卡設備,因此仍判處三年監禁。
Q.抵港翌日犯信用卡罪會加重刑罰嗎?
是。法庭認為被告抵港後翌日立即犯案,顯示來港目的與犯罪有關,並把此跨境及迅速犯案情況視為加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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