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O HON WING, VICTOR DCCC750/2017
在住宅大廈縱火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OO HON WING, VICTOR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Douglas T.H. Yau 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三項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60(1)條提出的控罪,包括兩項縱火及一項企圖縱火。2017年6月20日,他在沙田美惠大廈16樓及22樓的垃圾桶投下未熄滅的香煙,令垃圾起火;兩日後,他在同一大廈8樓走廊以打火機點燃垃圾桶。被告稱因工作壓力而為了取樂縱火。火勢規模很小,沒有使用助燃劑,亦未有蔓延。被告曾有六項與本案不同類的定罪,最近一次距本案逾14年;精神科及心理報告沒有發現他患有相關疾病。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須衡量在多層住宅大廈內縱火所造成的潛在危險,與火勢規模、沒有使用助燃劑及及時認罪等因素。控方要求判刑反映住宅火災的嚴重性及阻嚇需要;辯方指出被告為取樂而犯案,並依賴其家庭情況及報告等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垃圾桶位於大廈內,較在露天後巷縱火更危險;一旦火勢蔓延,煙霧可能困在走廊、升降機井及住宅單位,妨礙居民逃生。因此,即使實際損害輕微,住宅大廈縱火仍有高度潛在危害,刑罰須包含阻嚇因素。法官每項控罪採用監禁15個月的量刑起點,沒有因被告久遠且不同類的前科加刑,並就及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兩項同日犯下的控罪刑期同期執行;第三項只將三個月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3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官參考 HKSAR v Chan Chi-cheung(DCCC 82/2011):該案涉及在露天後巷焚燒垃圾桶,三項刑期同期執行後為16個月。法官指出,本案火源位於住宅大廈內,煙霧可能被困並危及居民,故危險程度較高;並援引《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60(1)條所訂縱火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判監禁10個月。第一及第二項同期執行;第三項刑期中的三個月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三項控罪的總刑期為監禁13個月,已計入認罪扣減。
判決啟示
住宅大廈內縱火的量刑重點在於火勢及煙霧可能造成的潛在人身危險,不單取決於實際財物損害。判刑亦示範如何按控罪時間及關聯性安排刑期同期或分期執行,以確保總刑罰合乎比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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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住宅大廈內點燃垃圾桶,通常會判囚多久?
法庭認為住宅大廈內的火勢可能令煙霧困在走廊及升降機井,危及居民逃生。本案三項縱火相關控罪在認罪扣減後,總刑期為監禁13個月。
Q.火勢很小、沒有蔓延,縱火刑罰會否較輕?
火勢規模及沒有使用助燃劑是量刑考慮,但法庭亦重視住宅大廈火災可能造成的潛在危害。本案火勢雖小,三項控罪仍判囚共13個月。
Q.多項縱火控罪認罪後,刑期會否全部同期執行?
法庭按控罪的時間及關聯性安排刑期:本案同日的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另一項則有三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1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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