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忍華案 DCCC950/2016

偽稱公司董事申請按揭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
企圖欺詐罪判監兩年,因計劃未遂且無減刑因素。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23/11/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董忍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董忍華被裁定企圖欺詐罪罪成。他虛稱自己是上上居集團有限公司董事,並獲授權以該公司持有的九龍廣東道物業申請按揭貸款。他向理財易有限公司提交多份虛假文件,企圖誘使貸款經理批准二百萬港元貸款及付款。涉案物業實際由上上居持有,該公司董事否認曾出售股份或委任被告。被告在貸款申請期間持有相關文件及印章,貸款最終未有批出。

核心法律爭議

判刑時須考慮哪些因素,包括企圖欺詐的周詳部署、被告在計劃中的角色、犯罪未遂,以及其刑事定罪紀錄?控方已在審訊中證明罪行全部元素,被告自辯但沒有傳召證人;判刑爭議集中於合適的量刑基準及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本案經過周詳事前部署,且有其他熟悉公司法例及程序的人士協助;被告雖非有識之士,仍是實施計劃的前線人物。若計劃得逞,量刑基準為三年監禁;因欺詐未遂、未能得逞,基準下調至兩年。法官並指出沒有任何減刑因素,因此判處兩年監禁。判決援引《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作為控罪依據。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控罪依據為《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判刑理由沒有引用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企圖欺詐罪成。法庭以兩年監禁為刑期,理由是罪行經周詳部署但未遂,且沒有減刑因素。

判決啟示

判刑清楚區分若詐騙成功與未遂的量刑基準:本案成功時基準為三年,未遂則為兩年。法庭亦考慮被告在有他人協助的計劃中擔任前線角色。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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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冒充公司董事提交虛假文件申請按揭,會被判多久?
A.

本案被告虛稱自己是物業持有公司的董事,提交虛假文件企圖取得二百萬元貸款。計劃未遂,法庭判處他監禁兩年。

Q.企圖欺詐但沒有取得貸款,仍會被判監嗎?
A.

本案的貸款沒有獲批,但被告已企圖以虛假陳述誘使貸款公司付款,經審訊後被裁定企圖欺詐罪成,並被判監兩年。

Q.有他人協助策劃的按揭欺詐,法庭如何判刑?
A.

法庭認為本案有周詳部署,並有熟悉公司程序的人士協助,被告則是前線參與者。成功時量刑基準為三年;因未遂,法庭以兩年為基準並判監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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