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忍華案 DCCC950/2016
偽稱公司董事申請按揭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董忍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董忍華被裁定企圖欺詐罪罪成。他虛稱自己是上上居集團有限公司董事,並獲授權以該公司持有的九龍廣東道物業申請按揭貸款。他向理財易有限公司提交多份虛假文件,企圖誘使貸款經理批准二百萬港元貸款及付款。涉案物業實際由上上居持有,該公司董事否認曾出售股份或委任被告。被告在貸款申請期間持有相關文件及印章,貸款最終未有批出。
核心法律爭議
判刑時須考慮哪些因素,包括企圖欺詐的周詳部署、被告在計劃中的角色、犯罪未遂,以及其刑事定罪紀錄?控方已在審訊中證明罪行全部元素,被告自辯但沒有傳召證人;判刑爭議集中於合適的量刑基準及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本案經過周詳事前部署,且有其他熟悉公司法例及程序的人士協助;被告雖非有識之士,仍是實施計劃的前線人物。若計劃得逞,量刑基準為三年監禁;因欺詐未遂、未能得逞,基準下調至兩年。法官並指出沒有任何減刑因素,因此判處兩年監禁。判決援引《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作為控罪依據。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控罪依據為《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判刑理由沒有引用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企圖欺詐罪成。法庭以兩年監禁為刑期,理由是罪行經周詳部署但未遂,且沒有減刑因素。
判決啟示
判刑清楚區分若詐騙成功與未遂的量刑基準:本案成功時基準為三年,未遂則為兩年。法庭亦考慮被告在有他人協助的計劃中擔任前線角色。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冒充公司董事提交虛假文件申請按揭,會被判多久?
本案被告虛稱自己是物業持有公司的董事,提交虛假文件企圖取得二百萬元貸款。計劃未遂,法庭判處他監禁兩年。
Q.企圖欺詐但沒有取得貸款,仍會被判監嗎?
本案的貸款沒有獲批,但被告已企圖以虛假陳述誘使貸款公司付款,經審訊後被裁定企圖欺詐罪成,並被判監兩年。
Q.有他人協助策劃的按揭欺詐,法庭如何判刑?
法庭認為本案有周詳部署,並有熟悉公司程序的人士協助,被告則是前線參與者。成功時量刑基準為三年;因未遂,法庭以兩年為基準並判監兩年。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