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u Chi-shing DCCC367/2017
下載兒童色情影片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iu Chi-shi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asewell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Liu Chi-shing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Prevent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Ordinance)第579章第3(3)條。警方於2016年4月19日清晨持搜查令搜查其新界住所,在電腦Foxy資料夾內發現影片。檢驗後確認硬碟存有75段兒童色情影片,包括49段屬第四級,涉及多名年幼兒童。被告其後在警誡會面中承認下載影片。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管有75段兒童色情影片的量刑幅度,以及影片數量、第四級內容、兒童年齡、阻嚇需要與被告認罪、悔意、無案底及家庭背景等因素應如何平衡。控方依賴罪行嚴重性及保護兒童的需要;辯方則提出認罪及個人、心理狀況等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院依循上訴法庭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y所訂的四級分類及量刑指引。此類罪行的量刑重點是一般阻嚇,以保護遭受性剝削及道德墮落影響的兒童;影片數量愈多,尤其第四級影片愈多,刑罰通常愈重。指引所示範圍約為少量影像12個月,大量影像36個月。本案第四級影片屬中等數量,故以18個月監禁為起點;被告認罪後減至1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y [2005] HKLRD 519,採用其中的兒童色情影片四級分類及量刑指引。該案指出,本罪須重視一般阻嚇及兒童保護,並提供由12個月至36個月的概括量刑範圍。《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構成控罪依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的認罪獲接納,並被判監禁12個月。法官先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再因認罪而扣減6個月。判決未記載其他附加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涉及大量尤其第四級兒童色情影片時,阻嚇及兒童保護通常主導量刑。心理問題、受虐經歷、悔意及無案底可作求情,但不足以取代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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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管有兒童色情影片通常如何判刑?
法院會考慮影片數量、內容級別及阻嚇需要,並衡量認罪和個人求情因素。本案因75段影片及其中49段屬第四級,認罪後仍判監禁12個月。
Q.兒童色情影片的級別會影響刑期嗎?
會。法院指出,數量較多、尤其第四級影片較多時,刑罰通常較重。本案法院認為第四級影片屬中等數量,量刑起點為監禁18個月。
Q.認罪和沒有案底能否避免即時監禁?
認罪、悔意及無案底均可減輕刑罰,但本案仍須重視兒童保護和一般阻嚇。法官由18個月減至12個月,仍判處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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