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ung Kong Kei DCCC82/2017
下載兒童色情物品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ung Kong Ke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ufton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Leung Kong Kei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Prevent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Ordinance)第3(3)條。警方於2015年3月12日在其睡房扣押一部桌上電腦,經電腦鑑證後發現613張兒童色情照片及309段影片,影片總長逾118小時。被告承認約五年來下載並儲存有關內容供個人觀看,沒有與他人分享。專家認為他呈現戀童癖障礙特徵,涉及兒童的性罪行再犯風險高於平均水平。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管有大量兒童色情物品的量刑起點、不同嚴重程度影像及幼童影像的加重作用、認罪及調查延誤的減刑幅度,以及無刑事定罪紀錄和心理狀況應獲的考慮。辯方請求較低量刑並接受心理治療;控方依據影像數量及內容主張嚴肅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量刑指引 (sentencing guidelines),按影像性質、數量、涉及兒童年齡及被告參與程度評估嚴重性。613張照片及309段影片,包括大量第四級影像及五歲以下兒童影像,屬大量材料,量刑起點定為監禁三年。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減至兩年;清白紀錄不再獲額外折扣。調查涉及大量數碼資料,延誤並非完全不合理,但由被捕至控告逾兩年,仍酌情減刑兩個月,最終判監一年十個月,並命令服刑期間接受適當心理治療。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主要依據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2008] 5 HKLRD 519所定的兒童色情物品量刑分類及指引,並參考R v Oliver [2003] 2 Cr App R (S) 64、HKSAR v Choy Ka Leung CACC 365/2012,以及有關影片、影像數量、延誤和認罪折扣的判例,包括Graham、Somerset、Lo Kai Ming、Cheung Suet Ting及Wong Ka Wah。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定罪並判處監禁一年十個月。法庭另命令懲教署在服刑期間按需要為被告提供心理治療。被告的認罪及延誤獲部分減刑,但清白紀錄沒有帶來額外折扣。
判決啟示
大量影像及高級別、涉及幼童的內容可使量刑起點達三年,即使材料僅供個人觀看亦然。適時認罪通常可提供最高約三分之一折扣;調查延誤須按案件複雜程度及整體情況評估。心理治療可作為服刑期間的矯治安排。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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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下載兒童色情物品但沒有分享,會判囚嗎?
可以。被告雖稱只供個人觀看及沒有分享,法院仍因數量龐大、包含第四級影像及幼童影像而判處監禁一年十個月。
Q.兒童色情物品數量會如何影響刑期?
法院認為613張照片及309段影片屬大量材料,並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其後因認罪及延誤合共減刑,最終判監一年十個月。
Q.沒有刑事紀錄是否可以大幅減刑?
不一定。法院指出清白紀錄本身不會帶來額外折扣;本案只因適時認罪及案件延誤而減刑,並命令服刑期間接受心理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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