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世樑案 DCCC642/2016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世樑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兩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他以明妮貿易名義開立中銀香港儲蓄及往來賬戶,並是唯一簽署人。約半年內,兩戶口分別收取約港幣1.608億元及1.063億元,款項經大量交易迅速轉走或提取。被告稱自己按一名叫阿明的男子指示開戶並交出銀行文件,對交易不知情;控方案情則指出他簽署支票及親自辦理銀行事務。
核心法律爭議
判刑須考慮兩項串謀洗錢罪所涉金額、交易次數與期間、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其對相關犯罪所得的認知,以及認罪和個人求情因素。另須決定兩項罪行的刑期是否同期執行,尤其是兩戶口間交易重疊的影響。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上訴法院就串謀洗錢量刑所列因素,認為涉款金額是重要考慮,毋須以被告實際獲利為準;亦須評估參與程度、處理次數、期間、相關公訴罪行及有否跨境因素。本案涉款巨大、交易頻密,支持五年或以上的量刑起點;但欠缺被告全然知悉犯罪細節的證據,並須考慮其角色、參與程度、案件延宕及認罪,故每罪以四年九個月為起點,認罪後減至三十八個月。兩罪交易有相當重疊,整體刑罰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CACC 159/2009)列出串謀洗錢量刑因素,包括金額、參與程度、跨境元素及期間。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補充考慮犯罪性質、策劃複雜程度及被告角色;HKSAR v Shen Zhuotao(CACC 320/2014)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u Man Ying(CAAR 6/2011)提供涉款及業務規模相近案件的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各判監三十八個月,兩刑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十八個月。認罪折扣已計入刑期;被告在兩項串謀洗錢罪均被判刑。
判決啟示
判刑起點並非單由涉款總額決定;被告的實際角色、參與程度及認知亦具分量。若多項洗錢控罪涉及重疊交易,法庭可按整體量刑原則命令同期執行。本案沒有處理定罪上訴,亦未見不同意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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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他人開立銀行戶口並處理大額可疑資金,洗錢罪會判多久?
本案被告以公司名義開立兩個銀行戶口,約半年經手逾港幣二億六千萬元,承認兩項串謀洗錢罪。法庭考慮其角色及認罪後,兩罪各判監三十八個月,同期執行。
Q.不知道犯罪詳情,仍把銀行戶口交給他人使用會如何判刑?
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全然知悉相關公訴罪行的細節,但法庭仍考慮其開戶、簽署支票及參與程度。被告認罪後每罪判監三十八個月,兩刑同期執行。
Q.兩項洗錢罪涉及重疊銀行交易,刑期會否同期執行?
法庭按整體量刑原則考慮兩項控罪涉及不少重疊交易,遂命令兩項各三十八個月的監禁同期執行。因此本案總刑期為三十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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