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媛茌案 DCCC387/2016

持刀刺傷前伴侶是否構成有意圖而傷人罪?

罪名成立
五項控罪均獲毫無合理疑點證明,全部罪成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10/11/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簡媛茌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案情摘要

被告人簡媛茌與鄭柏堯曾有婚外情,後來仍保持聯絡。2016年1月12日,鄭到被告人位於上水的住所探望她。兩人因感情及鄭的手機內容爭執,鄭受多處刀傷。控方指被告人在住所、附近泊車處、駕車途中及健明邨停車場四度刺傷鄭,並致電鄭的母親,威脅不能保證鄭安全回家。被告人承認曾在住所內刺傷鄭,但主張是自衛,並否認其餘襲擊及恐嚇指控。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四次持刀刺傷鄭柏堯,並具有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圖?被告人在住所內及其後的襲擊是否出於合法自衛?她致電鄭的母親所說不能保證鄭安全回家,是否意圖使對方受驚而構成刑事恐嚇?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控方始終負有舉證責任,證明標準是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人沒有責任證明任何事情。法官綜合評估鄭柏堯及其母親的證供、傷勢、現場血跡、刀具及化驗結果、通話紀錄和閉路電視影像,接納兩名證人的證供,並認為被告人的證供不可信。客觀證據亦印證鄭受襲及其行動受限。法庭裁定鄭離開住所後沒有對被告人施力或作出使她合理相信會受襲的行為,故控方已排除自衛主張。被告人多次持刀刺向鄭的重要部位,足以證明其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她在電話中表示不能保證鄭安全回家,法庭認為其目的在於使鄭母受驚,並非一時衝口而出。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官主要依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b)(i)及27條,並按刑事案件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評估證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五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四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及一項刑事恐嚇罪。這是定罪裁決,判詞沒有載列判刑結果或其他命令。

判決啟示

判詞展示法庭如何以醫療、法證及現場客觀證據檢驗證人對受襲經過的描述,並評估因創傷而記憶零碎是否削弱可信性。法院亦明確指出,控方即使不接納被告人證供,仍須獨立履行排除合理疑點的舉證責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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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刺傷前伴侶後聲稱自衛,法庭如何判斷?
A.

法庭須衡量證人口供、傷勢及客觀法證證據,並由控方證明控罪至毫無合理疑點。本案法官不接納被告人證供,認為控方已排除自衛主張,裁定她罪成。

Q.多次刺向胸部和背部會否構成有意圖而傷人罪?
A.

判斷重點包括襲擊方式、受傷部位及整體證據,以確定是否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本案法官認定被告人多次持刀刺向鄭的重要部位,五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Q.說不能保證對方安全回家會否構成刑事恐嚇?
A.

法庭會考慮說話的含意、情境及說話者是否意圖使聽者受驚。本案法官裁定被告人致電受害人母親時意圖使她受驚,因此刑事恐嚇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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