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Ng Cho-fai DCCC634/2016

年輕初犯爆竊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D1 感化監督18個月;D2 感化監督18個月
兩名被告各接受十八個月感化監督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Bina Chainrai20/9/20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Ng Cho-fai 及 Ng Yu-lap
  • 法院:香港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Bina Chainrai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均為二十歲以下人士,承認涉及一所中學的盜竊及爆竊罪。2016年5月7日,二人未經許可進入觀塘 C.C.C. Mong Man Wai College,經窗戶進入207室,從學生未上鎖的儲物櫃取走書籍。D1其後被校工截獲,黑袋內有12本書;D2則在住所被捕,搜出三本失竊書籍。閉路電視、手機通訊、書籍上的姓名及兩人的警誡供詞均支持案情。兩人均無案底,承認控罪並表示悔意。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問題是:兩名年輕初犯承認盜竊及非住宅爆竊後,應判處監禁、感化令或其他更生措施;法院亦須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109A條,先考慮非監禁處置是否適當。控方依控罪及罪責處理案件;辯方則請求寬大判刑,強調年齡、悔意、家庭背景及更生潛力。

判決理由

法院確認認罪事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支持各項控罪,並以非住宅爆竊的量刑起點作參考:成年初犯在沒有加重或減輕情節時,起點為兩年六個月監禁。法院依循量刑原則 (principles of sentencing),平衡更生、報應、阻嚇及防止犯罪。雖然爆竊須受到懲罰,失竊物價值低且已尋回;兩人年輕、無案底、悔意及家庭支援,並被評估為可改過。因此根據第109A條,監禁並非唯一適當方法,感化監督較為合適。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判詞沒有特別引用判例。法院主要依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9條及第11(1)(b)、4條,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並採用更生、報應、阻嚇及防止犯罪的傳統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各被判接受感化監督18個月,並須遵守工作或就學、定期聯絡、宵禁、禁用危險藥物及接受隨機尿液測試等特別條件。D2各項感化令互相同期執行,沒有判處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青年初犯即使涉及爆竊,法院仍須按第109A條仔細評估監禁以外的處置。犯罪嚴重性、阻嚇需要與年輕人的更生潛力須取得平衡;完整的感化及矯正服務報告對量刑具有重要作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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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未滿二十一歲初犯爆竊會否被判監禁?
A.

法院須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考慮非監禁方法是否足夠。本案兩名年輕初犯有悔意、無案底並具更生潛力,最終各接受十八個月感化監督。

Q.進入學校取走學生書籍會構成甚麼罪行?
A.

本案中,兩人未經許可進入學校並經窗戶進入課室取走書籍,構成爆竊;另涉及從學生處取走書籍的盜竊罪。兩人均承認控罪並被定罪。

Q.失竊物品價值低且已尋回會否影響判刑?
A.

會影響法院評估罪責及量刑,但不會消除爆竊的嚴重性。本案失竊物價值低且已尋回,配合兩人的年齡及背景,法院選擇感化令而非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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