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AU Po-sing DCCC1063/2015

住宅大廈連續縱火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三年六個月
縱火及爆竊罪合共判監三年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Joseph To16/5/2016
合併案件:DCCC1063/2015DCCC1057/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LAU Po-si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Joseph To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在兩宗案件中均承認控罪。2015年9月10日凌晨,他在天水圍住宅大廈兩個單位外先後縱火,並在住所管有供吸食冰毒的器具。2015年10月26日,他利用未獲僱主授權保留的後門匙進入任職的電器店,從收銀機取去約460港元,翌日放回部分款項作補償。被告有吸毒問題及過往定罪紀錄,並在犯下爆炸案後、候審保釋期間犯下爆竊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縱火、管有吸食危險藥物器具及非住宅爆竊的量刑。控方依據住宅大廈縱火的高度危險性,主張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辯方則依靠認罪、吸毒背景、火勢迅速受控及歸還贓款,要求從輕及適用總體性原則。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在多層住宅大廈深夜縱火,可能導致財產損失、重傷甚至死亡,且被告連續在兩處縱火,罪責嚴重。參考上訴法庭案例,每項縱火罪以四年半監禁為起點,認罪後減三分之一。吸食危險藥物器具罪以三個月為起點,減至兩個月,三罪同期執行。非住宅爆竊通常以兩年半為指引,但被告沒有破門、只取少量現金並作出實質補償,故以十八個月為起點,認罪及賠償後判十個月。由於爆竊在保釋期間發生,六個月須與前案刑期接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Kung Pak Fu,確認住宅縱火須判處沉重及具阻嚇性的刑罰;並引用 HKSAR v Cheung Wing Siu 及 HKSAR v Lo Po Tak 說明縱火量刑。爆竊方面引用 R v Wong Man、SJ v Tsang Ho Yin, Anthony、HKSAR v Sim Ka-wing 及 HKSAR v Cheung To Ming,處理指引刑期、偶發爆竊及信任違反。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縱火罪各判監禁三年,管有器具罪判監禁兩個月,三罪同期執行。爆竊罪判監禁十個月,其中六個月與前案三年刑期接續執行;合共判監禁三年六個月。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住宅大廈深夜連續縱火即使火勢受控,仍會受到嚴厲處理。認罪、有限度危險、賠償及戒毒背景可減刑,但在保釋期間再犯會導致部分刑期接續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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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住宅大廈凌晨連續縱火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住宅大廈深夜縱火危及熟睡居民,連續兩次縱火尤其嚴重。本案各項縱火罪判監三年,並與其他相關罪行同期執行。

Q.僱員用後門匙偷取收銀機款項如何判刑?
A.

本案被告保留僱主未授權的後門匙並取去約460港元,後來歸還大部分款項。法庭考慮認罪及賠償後,爆竊罪判監十個月。

Q.保釋期間再犯會否令刑期接續執行?
A.

被告在縱火案保釋期間犯下爆竊罪。法庭依總體性原則,命爆竊刑期其中六個月與縱火案三年刑期接續執行,合共三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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