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an Kui Yuen CACC444/2014

替人安排秘密付款是否有罪?

其他
部分准許定罪及刑期上訴申請
上訴法庭(刑事)Lunn VP10/9/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n Kui Yuen and Kwan Francis Hung Sa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Lunn 副庭長

案情摘要

Thomas Chan(又名 Thomas Chan)及 Francis Kwan 就陪審團於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定罪申請上訴許可。兩人被控與 Rafael Hui、Thomas Kwok 及 Raymond Kwok 串謀:第五項控罪涉及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指 Hui 收受850萬港元後對 Sun Hung Kai Properties 及其關聯公司保持有利態度;第七項控罪涉及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1,118.2萬港元利益。款項經由多個銀行戶口及中間人轉移。辯方主張款項是顧問費、投資或正常付款,而非賄款,並提出控罪法律不足、證據不足、陪審團指示不當及法律專業特權等理由。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包括:第五項控罪是否揭示香港法律承認的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證據是否足以顯示 Chan 明知並參與串謀;第七項控罪中 Kwok 兄弟獲判無罪是否使 Chan 的定罪不一致;陪審團審議時間及指示是否不當;Kwan 的文件是否受法律專業特權保障;以及 Chan 的六年刑期是否明顯過重。

判決理由

法院區分純法律問題與法律及事實混合問題。就第五項控罪,資金流向、租約、付款安排及 Chan 的證供足以構成可供陪審團裁斷的表面證據,但所提理由主要涉及事實,故不具合理可爭辯性。第七項控罪則涉及控方所詳列的串謀範圍,以及即使陪審團不接納 Kwok 兄弟參與,是否仍可裁定 Chan 參與該串謀;此問題具合理可爭辯性,准予上訴。陪審團約晚上八時停止審議只是一般指引,非硬性法律規則;本案時間屬審判管理酌情權。Kwan 延遲兩年才提出法律專業特權,且文件曾在律師在場時被查問,足以支持原審法官認定文件並非為法律意見而製作。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82條,區分無須許可的純法律上訴與須許可的事實或混合問題。Chan Kar Leung v HKSAR 確立陪審團通常應約晚上八時停止審議,但屬一般指引。HKSAR v Mak Wing Cheung 強調須按案件情況處理。Tam King Hon v HKSAR 規範陪審團作出一致或多數裁決及回應提問的指示。

裁決與命令

Thomas Chan 就第七項控罪的定罪獲准提出上訴;其餘受反對的定罪上訴理由不獲許可。Grounds 1及4屬純法律問題,無須許可。Francis Kwan 的文件特權理由不獲許可。Chan 另獲准就刑期提出上訴;本判決沒有撤銷定罪或改判刑期。

判決啟示

本判決只是上訴許可階段的裁定,並非最終處理定罪或刑期是否合法。法院特別指出,陪審團約晚上八時停止審議是一般司法指引而非硬性規則;陪審團必須分別考慮每名被告及每項控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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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陪同他人安排秘密付款會否構成串謀賄賂?
A.

法院認為款項流向、租約及 Chan 的證供足以交由陪審團考慮,但相關理由涉及事實及法律混合問題,拒絕該項上訴許可。

Q.同案被告獲判無罪,其他被告是否必然獲撤銷定罪?
A.

不一定。陪審團須分別考慮每名被告及每項控罪;本案法院認為 Kwok 兄弟無罪是否影響 Chan 的第七項控罪,屬可爭辯問題,因而准許上訴。

Q.陪審團晚上八時後繼續審議是否一定違法?
A.

不是。晚上八時停止審議只是一般司法指引,並非硬性法律規則;終止時間屬審判法官按案件情況行使的管理酌情權,本案相關上訴理由不獲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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