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Ng Pui Lam DCCC502/2015
破門入屋偷竊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Ng Pui Lam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lex Lee 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Ng Pui Lam 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承認與另一人擅闖九龍油麻地一個住宅單位並企圖在內偷竊。警方在客廳發現戴襪套遮面的被告,屋內有電鑽、螺絲批、砍刀及鉗等工具,後門木板亦有一個由同黨鑿出的洞。同黨在門外把風並持有刀具,警方到場前離去。被告當時剛因管有危險藥物服刑出獄約兩星期,並有多項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問題是本案應否採用空置待重建住宅入屋犯法的較低量刑起點,抑或採用住宅入屋犯法通常的三年起點;以及合夥犯案、預先策劃和破門工具是否構成加刑因素。被告提出其相信大廈待重建、物品無人需要,並依賴認罪及無人受傷等求情因素;控方不接受其說法。
判決理由
法庭按已承認的事實及內在可能性,認定被告知道單位有人居住且物品並非無人要。破門進入、戴襪套避認、攜帶手套及工具,以及同黨持刀在外把風,均顯示犯案經預先策劃,並非以為單位空置。故不適用空置待重建處所的較低起點;住宅入屋犯法的起點為監禁三年。合夥犯案及預先策劃並使用工具兩項加刑因素各加三個月,認罪則按慣常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 確立成年初犯在住宅入屋犯法案件的三年量刑起點。HKSAR v Chau Man Ying 涉及空置待重建住宅,該較低起點不適用於本案。HKSAR v Lee Chiu Yui 及 HKSAR v Lai Fu Hing 支持就合夥及預先策劃等加刑因素調高刑期。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入屋犯法罪後,被判監禁兩年四個月。法庭先以三年為起點,就合夥犯案及預先策劃各加三個月,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單位暫時無人在家並不等同空置;法院可從破門、掩飾身分、預備工具及同黨把風等情況推斷犯案者的信念及預謀程度。住宅入屋犯法的量刑起點及加刑幅度須按實際情節評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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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住宅暫時沒有人在家,入屋偷竊會按空置單位判刑嗎?
法院認為屋主和女傭只是暫時外出,單位仍是有人居住的住宅;被告破門並預先策劃,故不適用空置待重建處所的較低起點。
Q.合夥入屋並帶工具會否增加入屋犯法刑期?
法院把合夥犯案,以及預先策劃並使用破門工具,各視為加刑因素,各加三個月;其後因被告認罪而作三分之一扣減。
Q.住宅入屋犯法認罪後,最後判囚多久?
法庭以監禁三年為起點,就兩項加刑因素增加六個月,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後判被告監禁兩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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