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紹平案 DCCC119/2015

挪用祖堂款項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14個月
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十四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7/7/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傅紹平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傅紹平是荃灣「傅伍怡堂」四名司理之一,並自2009年起擔任司庫,負責會計及保管銀行存摺。祖堂收入主要來自三項物業租金。被告在約三年內挪用祖堂款項,並在年度收支報表中虛報戶口結餘,合共偷取港幣630,309.64元。另於2009年提交一張冒簽其他司理的提款單,提取港幣9,000元。被告承認盜竊及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其餘八項控罪保留於法庭檔案內。被告為初犯,已償還約25萬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違反誠信的盜竊及使用虛假文書應如何量刑;被告的認罪、初犯、部分還款、受害祖堂原諒、家庭及經濟困難,是否足以構成特殊減刑因素,從而改判非即時監禁或緩刑;兩項刑期應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身為司庫,負有如實報告資產及不得擅自提款的誠信責任,卻以虛報帳目及冒簽提款單方式,持續約三年挪用約63萬元,罪責嚴重。依據違反誠信盜竊的判刑指引,涉款25萬至100萬元的量刑起點為監禁24至36個月。經濟壓力只是犯罪原因,並非減刑因素;受害人原諒、部分還款及被告主動交代,均不足以改變即時監禁的刑罰選擇。認罪及無前科帶來三分之一折扣,其他因素使總減幅調整至五成另加一個月。第二項控罪量刑起點為六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據 HKSAR v Cheung Mee Kiu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國榮的違反誠信盜竊判刑指引。Leung Shuk Man、Sherwood Kwok及唐汝駿說明還款主要縮短刑期而非改判非監禁。Wong Siu Kwan及Chan Chun Tat指出受害人原諒並非決定性因素;Lee Man Wai確認經濟壓力通常不屬減刑理由。

裁決與命令

被告第一項盜竊罪判處監禁14個月;第二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判處監禁2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14個月。第三至第十項控罪保留於法庭檔案內。

判決啟示

嚴重違反誠信的挪用公款罪,即使被告初犯、部分還款並獲受害人原諒,通常仍須即時監禁。還款及悔意可減短刑期,但一般不足以改變刑罰種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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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司庫挪用祖堂款項會被判多久?
A.

被告約三年內挪用祖堂約六十三萬元,並虛報帳目及冒簽提款單。法庭認為罪行嚴重,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判處監禁十四個月。

Q.受害人原諒及部分還款可以避免入獄嗎?
A.

法庭認為受害人原諒及部分還款可以構成減刑因素,但不是決定性因素;本案罪行嚴重,仍須即時監禁,部分還款只影響刑期長短。

Q.經濟困難挪用公款可以判緩刑嗎?
A.

法庭認為經濟壓力只能解釋犯罪原因,並非特殊減刑因素。被告沒有極為例外的正面品格或其他特殊情況,因此法庭拒絕緩刑,判處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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