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KK DCCC1052/2014

侵犯年幼女兒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7個月
三項猥褻侵犯罪共判監27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15/5/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KK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李運騰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三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受害人是其六歲長女X,罪行在2013年9月至11月間發生。被告人與妻子及兩名女兒同住,曾與X睡在雙層床上層。他在三次事件中觸摸X的陰部,第三次更脫下其褲子並以陰部摩擦她,直至射精。案件因X向學校社工透露事件而揭發。被告人最初否認控罪並爭議警誡錄影會面的自願性,後來改為認罪。法庭考慮其無案底、家庭及健康背景、悔意、重犯風險,以及對兒童造成的傷害。

核心法律爭議

判刑爭議在於三次猥褻侵犯年幼女兒的嚴重程度、親子信任關係、行為逐次加劇及認罪時間,如何影響各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與整體刑期。辯方以居住環境、健康、家庭困境、認罪及低重犯風險求情;法庭須平衡阻嚇、罪行嚴重性和受害人所受影響。

判決理由

法庭依案件具體情況量刑,並考慮阻嚇同類罪行、反映公眾厭惡及回應受害人與家人的需要。量刑因素包括被告與受害人的年齡差距及關係、犯案次數和期間、暴力或安全措施、身心傷害及重犯風險。受害人原諒被告或可協助評估創傷程度,但不能取代罪行嚴重性及公眾公義。被告非及早認罪,且曾爭議招認證據,不應獲認罪扣減以外的額外折扣。三項刑期按整體原則部分同期、部分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Lee Kwok Wai採納HKSAR v 李漢華所列兒童猥褻侵犯判刑因素;HKSAR v 吳岳威提醒同類罪行須維持公平一致,但非制定僵化指引。HKSAR v Chan Ching Ho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侯其聰強調阻嚇與保護兒童。HKSAR v Chan Wai Ming, William支持本案認罪扣減五分之一。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三項猥褻侵犯罪成。控罪一及二各判監16個月,兩刑同期執行;控罪三判監24個月,其中3個月與前兩項合併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7個月。

判決啟示

判刑特別重視被告是六歲受害人的生父、三次犯案及罪行逐步加劇。即使受害人及母親表示原諒,法庭仍須按罪行嚴重程度及公眾公義判刑;這並不消除即時監禁的必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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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父親多次侵犯年幼女兒,法庭會如何判刑?
A.

法庭會考慮受害人年齡、親子關係、犯案次數及嚴重程度等因素。本案被告三次侵犯六歲女兒,最終被判監禁27個月。

Q.受害人原諒性侵犯者,會否令刑期減輕?
A.

受害人的態度可協助法庭了解其所受創傷,但不能取代對罪行嚴重程度及公眾公義的考慮。本案即使受害人及母親表示原諒,被告仍被判監禁27個月。

Q.不是及早認罪,會得到多少刑期扣減?
A.

認罪扣減須視乎認罪時間及案件情況。本案被告並非及早認罪,法庭給予五分之一扣減;三項控罪按整體原則執行後,總刑期為2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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