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Ho Kai-yu DCCC209/2015

網上售票騙款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17個月
十二項欺詐罪各判監十七個月,同期執行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Casewell29/4/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Ho Kai-yu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HH Judge Casewell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十二項欺詐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2014年10月至12月期間,被告在 Facebook、Instagram 及 iconosquare 等電子平台刊登演唱會及棟篤笑門票廣告,透過 WhatsApp 與買家聯絡,收取款項後卻沒有交付門票,事實上亦未持有門票。十二名受害人合共損失約28,000元。被告被捕時承認自己欺騙他人。其過往有多次涉及不誠實行為的定罪,並曾因類似欺詐罪被判監。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欺詐罪的判刑,以及被告多次重犯、過往刑罰未能遏止其犯罪是否應加重刑罰。控方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7(2)條申請加刑,理由是涉及電腦的犯罪普遍增加。被告對該申請不提出反對,並因認罪要求獲得三分之一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欺詐罪沒有適用的指引刑期,須按犯罪方式及情節評估,包括策劃程度、犯案精密程度及對受害人的影響。十二項罪行在約兩個月內持續發生,被告又有相同類型的前科,過往監禁未能阻止其重犯,故每項罪行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再因持續犯案及過往刑罰失效增加3個月。認罪後每項減至14個月;依第27(2)條作約百分之二十五的加刑,另加3個月,最終每項為17個月。基於整體性原則,各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依據《盜竊罪條例》第16A條處理定罪,並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ap 455)第27(2)條作加刑;同時考慮認罪扣減、重犯及整體性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十二項欺詐罪均判處監禁17個月。各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7個月。法庭已考慮其認罪所帶來的三分之一扣減,以及電腦相關犯罪的加刑申請。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沒有固定指引刑期的欺詐罪,須依犯罪規模、受害影響、策劃程度及被告前科逐案處理。多項同類罪行的刑期在適用整體性原則後可同期執行,但重犯及過往刑罰未能遏止犯罪仍可顯著加重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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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收了網上門票款卻沒有門票,會被判多久?
A.

本案被告收款後沒有交付門票,承認十二項欺詐罪。法院考慮損失、重犯及認罪等因素,判每項監禁十七個月,全部同期執行。

Q.有欺詐前科會否令判刑加重?
A.

會。本案被告曾因相同類型欺詐罪被判監,過往刑罰未能阻止其重犯,法院因此在每項罪行的量刑起點上增加三個月,並作其他法定加刑。

Q.十二項欺詐罪是否一定合併計算刑期?
A.

並非必然。本案法院依整體性原則命令十二項刑期同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十七個月;但每項罪行仍獨立判處十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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