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bio Azuero Gerardo & Ors DCCC1025/2014
陪同他人刷卡是否構成共同欺騙?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Rubio Azuero Gerardo 及 Agudelo Romero Nini Dannery
- 法院:香港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lex Lee
案情摘要
第二被告 Agudelo Romero Nini Dannery 與第一被告 Rubio Azuero Gerardo 被共同控告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7(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59G條。2014年8月28日,二人進入珠寶店選購金手鏈;第一被告先後出示兩張印有他人姓名的信用卡,但交易均未成功。警方其後截停二人,並在第一被告附近發現該兩張信用卡;第二被告則持有與其中一張信用卡姓名相符的菲律賓身份證。第一被告已認罪,本案只審理第二被告。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第一被告是否明知或罔顧自己無權使用兩張信用卡,並已作出超越預備階段的企圖行為;如答案為是,第二被告是否知悉並參與二人以欺騙手段取得金手鏈的共同犯罪計劃。控方依賴二人同行、第二被告持有相關身份證及其店內行為等環節推論;辯方則指第二被告只是被第一被告利用,並不知道信用卡涉及違法行為。
判決理由
控方須在排除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要件;不利推論必須是證據所容許的唯一合理推論。法庭認為,第一被告使用姓名不符的信用卡,足以推論他無權使用並知情或至少罔顧此事;即使交易未成功,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出示信用卡已屬超越單純預備的企圖行為,且不可能完成並非抗辯。可是,第二被告持有身份證、與第一被告同行及在店內出現,亦可能與無知情況相符;證據未能排除她只是被利用的合理可能。因此,控方未能證明她知悉或罔顧信用卡未獲授權,亦未能證明共同犯罪計劃。
引用案例與條文
《盜竊罪條例》第17(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界定控罪及企圖責任。Shepherd v R [1990] 170 CLR 573 的累積情況推論原則獲 HKSAR v Au Hau Chung 採納。HKSAR v Yuen Man Tung、HKSAR v Huang Xiang Rong及HKSAR v Hung Wai Yip分別涉及混合陳述、證言比重及共同被告供述的使用。
裁決與命令
第二被告獲判無罪。法官認為雖然對其行為存有懷疑,但控方未能在排除合理疑點下證明她參與共同犯罪計劃,故必須宣告無罪。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環境證據的累積力量必須足以排除無罪假設;單純持有與犯罪工具有關的文件及陪同主犯,不必然證明知情參與。第一被告的受警誡供述不能用作內容真實性的證據,若要依賴,應傳召他作證接受盤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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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陪同他人使用冒名信用卡會否有罪?
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知悉或罔顧信用卡未獲授權,並參與共同犯罪計劃。本案證據同樣支持她不知情及被利用的說法,故法庭裁定第二被告無罪。
Q.信用卡交易失敗仍可構成企圖欺騙取財嗎?
可以。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出示信用卡以促成交易已可屬超越單純預備,即使未取得貨物或實際欺騙店員,仍可構成企圖;本案法官認定第一被告已作出企圖。
Q.持有與信用卡姓名相符的身份證是否足以證明共同犯罪?
不一定。持有該身份證可支持控方提出須答辯的案件,但最終仍須排除被告只是替他人保管或被利用的合理可能。本案法庭認為未能達到排除合理疑點的標準,故宣告第二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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