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la Rosa Arnulfo Siblang DCCC676/2014

樓內遊蕩及未到庭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六個月
兩罪連續判囚,合共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Casewell11/1/20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Dela Rosa Arnulfo Sibla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asewell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Dela Rosa Arnulfo Siblang(亦稱 Arnulfo Dela Rosa)面對三項控罪:入屋犯法罪、遊蕩罪,以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控方指被告在紅磡黃埔街一幢樓宇內,尤其是在一個無人居住的單位內遊蕩,使居民擔心其安全或福祉;被告其後亦未有在2014年9月24日依保釋條件到庭,因而發出拘捕令。被告就遊蕩及未依時歸押兩罪認罪。其過往有多次定罪及不同形式的監管或羈押紀錄,並曾有毒品依賴,但報告顯示其目前已不再依賴毒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認罪罪行的量刑:遊蕩罪及未依指定歸押罪應如何判刑,以及兩項刑罰應同時還是連續執行。法院亦須決定被告先前的緩刑是否應予啟動,以及入屋犯法罪的控罪如何處理。

判決理由

法院以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 評估罪責,再因認罪而作出扣減。遊蕩罪起點為監禁六個月,認罪後減至四個月;未依指定歸押罪起點為三個月,認罪後減至兩個月。由於兩罪屬獨立及互不相同的罪行,法院命令刑期連續執行,合共六個月。至於先前的緩刑,法院認為本案罪行與導致該緩刑的事項不同,啟動緩刑不符合公正利益,故維持緩刑有效而不予啟動。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主要依據 Crimes Ordinance 第160(3)條所涉及的遊蕩罪,以及認罪、罪行獨立性、被告背景和現有緩刑等量刑因素作出決定。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遊蕩罪及未依指定歸押罪各判監禁四個月及兩個月,刑期連續執行,合共六個月。入屋犯法罪正式撤銷;先前緩刑不予啟動,仍然有效。

判決啟示

法院確認獨立罪行可判處連續刑期;認罪可降低刑期,但不必然導致非監禁處分。罪行性質不同可成為不啟動先前緩刑的重要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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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住宅樓宇內遊蕩會如何判刑?
A.

法院以監禁六個月為遊蕩罪的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減至四個月;本案法院最終判處遊蕩罪監禁四個月。

Q.保釋期間未到庭會被判囚多久?
A.

法院以監禁三個月為未依指定歸押罪的起點,因認罪減至兩個月;本案該刑期須與另一罪刑期連續執行。

Q.犯新罪會否立即啟動原有緩刑?
A.

法院考慮到本案罪行與原緩刑事項性質不同,認為啟動緩刑不符合公正利益,因此本案沒有啟動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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