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潤富案 DCCC303/2019

夜間入地盤切電線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八個月
企圖盜竊罪判囚八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20/9/2019[2019] HKDC 127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簡潤富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

案情摘要

被告曾在順昌電器工程有限公司管理的將軍澳建築地盤任職技工,於2018年12月被解僱。2019年2月2日凌晨,他以工具鬆開圍欄螺絲,移除金屬板後非法進入地盤及發電機房,再以前僱主給他的鎖匙開啟工具箱,取出電動磨機及磨碟,切割價值約4,000港元的銅電線。警方到場時仍見他切割電線,並將其截停。事件中沒有物品成功失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非法進入及取工具偷取電線。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企圖盜竊罪 (attempted theft) 的判刑。核心問題是被告有計劃地侵入建築地盤、取用工具並切割電線但未能取走財物,應以何種監禁刑期作量刑基準,以及其及時認罪、無案底、家庭負擔和未成功取財等因素可獲多少減刑。辯方要求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在凌晨以工具拆開圍欄,利用仍保留的前僱主鎖匙開啟工具箱,再取出磨機切割電線,顯示行為具有預謀及計劃性,案情與林國和一案相近。法庭亦參考涉及建築地盤盜竊、財物價值約4,000港元的 Lee Chun Kit 案,採用13個半月監禁作量刑基準。被告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刑期折扣,刑期減至9個月;考慮其懷孕妻子及兩歲兒子,再減1個月,最終判囚8個月。沒有足以進一步減刑的求情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國和 (CACC 426/2009) 的相似案情及判刑;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uu The Truong (HCMA 340/200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蔣美月 (HCMA 1151/2004),以及 HKSAR v Lee Chun Kit (DCCC 820/2011;定罪上訴 CACC 540/2011) 的判刑資料。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企圖盜竊罪並被定罪。法庭以13個半月為量刑基準,因及時認罪減至9個月,再因家庭因素減1個月,最終判處監禁8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最終沒有成功取走財物,凌晨破壞圍欄、使用預留鎖匙及工具進行切割,仍可被視為具預謀及計劃性的嚴重企圖盜竊。及時認罪及家庭因素可影響刑期,但不足以取代監禁刑罰。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夜間拆開地盤圍欄及切割電線會判刑嗎?
A.

會。即使最終沒有成功取走電線,若行為顯示有計劃地進行企圖盜竊,仍可能判監。本案被告最終被判監禁八個月。

Q.及時認罪可以減少多少刑期?
A.

本案法庭因被告及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折扣,將13個半月的量刑基準減至9個月;其後再因家庭因素減至8個月。

Q.沒有刑事紀錄及未成功偷取財物可以避免監禁嗎?
A.

不一定。清白紀錄及未成功取財是有利因素,但本案的夜間入侵、破壞圍欄及預謀切割電線仍屬嚴重,法庭拒絕非監禁式刑罰,判囚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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