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健康案 DCCC393/2019

結伙扒竊手機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14個月;D2 監禁14個月
兩名被告各被判監禁1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16/9/2019[2019] HKDC 127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陈健康(第一被告人)及李孟强(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於2019年3月28日在旺角及尖沙咀一帶共同行動。第二被告先在海防道與廣東道交界附近阻擋一名女子,第一被告則以外套遮掩,從女子外套口袋取走一部紅色 iPhone 7 Plus,並將電話交給第二被告。警方其後截停兩人,在第二被告手上尋回電話。事主確認電話屬其所有,購買價為人民幣6,800元。第一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花光旅費而偷竊。兩人均無香港刑事定罪紀錄,並各自承認一項共同盜竊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盜竊罪 (theft) 的判刑問題,包括結伙扒竊、在遊客常到地點犯案及犯案手法對量刑起點的影響。兩名被告均承認控罪並求情,主張坦白認罪、電話已尋回、事主沒有實際損失,以及個人健康和家庭因素應獲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法院就扒竊罪所定的量刑準則,認為單獨犯案通常以12至15個月監禁為起點。本案兩人共同犯案,並選擇遊客常到的地點,且以分工及遮掩方式取走電話,顯示並非毫無計劃,故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共同犯案及地點因素合共加刑6個月。兩人坦白認罪,節省審訊時間及司法資源,遂各減至14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 確立扒竊罪的一般量刑準則:單獨犯案者通常以12至15個月監禁為起點;如有其他加刑因素,刑期可相應增加。本案以該準則為基礎,並按共同犯案及犯案地點加刑。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各承認一項違反《盜竊罪條例》 (Theft Ordinance) 第9條的共同盜竊罪,並各被判監禁14個月。電話已尋回,判決沒有另行命令賠償。

判決啟示

判刑理由顯示,扒竊案件即使物品已尋回及事主沒有財物損失,仍屬嚴重罪行。共同犯案、選擇遊客常到地點及分工手法均可構成加刑因素,而坦白認罪則可帶來相應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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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兩人一起扒竊手機通常會判多久?
A.

法庭認為共同犯案及在遊客常到地點犯案均屬加刑因素,但兩名被告坦白認罪,最後各被判監禁14個月。

Q.偷竊物品已經尋回,是否仍會判監?
A.

可以。電話已被警方尋回且事主沒有實際損失,並不消除扒竊罪的嚴重性;本案兩名被告仍各被判監禁14個月。

Q.坦白認罪對扒竊判刑有何影響?
A.

坦白認罪可因節省法庭時間及司法資源而獲減刑。本案原定量刑起點及加刑後為21個月,兩人認罪後各減至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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