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俊傑
2017年4月12日,一名男子(嫌疑人)在國際金融中心周生生分店使用一張中國工商銀行借記卡及現金購買價值約752萬港元的金飾。該借記卡實際持有人為一名內地人士。控方指稱被告人馮俊傑即為該名嫌疑人,並以欺騙手段冒充卡主取得財產。
本案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身份識別及欺騙事實的證明。控方主張被告即為事發時的嫌疑人;辯方則質疑認人證供的可靠性,並指出控方未能證明嫌疑人使用該借記卡時未獲卡主授權。
法官分析認人證供時,強調即使證人誠實且堅信其證供,仍有犯錯可能。由於第一證人當時專注於交易而非觀察嫌疑人樣貌,且嫌疑人戴著鴨舌帽,在事隔一年多後僅憑身高及輪廓認人,不符合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的證明標準。此外,控方完全缺乏關於卡主未授權使用該卡的證據。
未有特別引用
被告人獲判無罪,控罪撤銷。
本案凸顯了在刑事案件中,單憑事後時間較久的認人證供(identification evidence)若缺乏其他佐證(如身分證副本或電話紀錄),很難達到 pro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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