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與不小心駕駛區別?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 Siu Bun CACC123/201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 Siu Bun (吳紹賓)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Macrae 副庭長、Zervos 上訴法庭法官、Li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於2017年10月15日凌晨駕駛的士,在長沙灣一個複雜路口右轉時,撞倒一名正在紅燈下橫過行人過路處的91歲長者。該長者患有認知障礙症及肺癌,事發前已失蹤約9小時。申請人停車並嘗試協助傷者,但在他報警期間,另一輛由D2駕駛的士駛過並輾過傷者。傷者五天後因多處創傷性損傷及骨折死亡。原審法庭裁定申請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判處監禁15個月。申請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申請人的駕駛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 (dangerous driving) 而非僅屬不小心駕駛 (careless driving)。 控方認為申請人以不適合當時路況的速度駕駛,且未有充分留意路面情況,導致危險駕駛。 辯方則主張申請人當時車速不高,且在綠燈情況下有權合理預期行人會遵守交通燈號,其駕駛行為僅屬不小心駕駛,而非危險駕駛。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根據《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 第37(4)條對危險駕駛的定義,檢視了申請人的駕駛行為。法庭認為,雖然申請人未有充分留意路面情況,尤其是在濕滑路面及視線受阻的複雜路口轉彎時,但其行為並未達到「遠低於一個合格和謹慎駕駛者所應有的標準」的程度。法庭強調,申請人並未超速、衝紅燈或違反任何交通規例,且有權合理預期行人會遵守交通燈號。儘管事故後果嚴重,但法庭引用案例指出,事故的悲劇性後果本身不能將不小心駕駛轉化為危險駕駛。因此,法庭裁定申請人的行為僅構成不小心駕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以下案例:
- HKSAR v Li Chau Wing (Unrep., CACC 347/2005, 20 February 2006):該案強調危險駕駛與不小心駕駛之間的區別,並指出事故的嚴重後果本身不能將不小心駕駛轉化為危險駕駛。
- HKSAR v Leung Chiu Yu [2012] 2 HKLRD 313:該案討論了不小心駕駛導致死亡時,量刑應如何考慮後果,並重申駕駛者的過失程度仍是主要考量。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撤銷其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定罪,並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83A條,改判不小心駕駛罪成。法庭將原判的15個月監禁改為4星期監禁,並撤銷了5年停牌令及駕駛改進課程的要求。由於申請人已服刑超過4星期,故獲即時釋放。法庭亦命令控方支付申請人原審的訟費。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危險駕駛與不小心駕駛之間的關鍵區別,強調判斷駕駛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時,應著重於駕駛者行為本身的過失程度,而非僅僅是事故的嚴重後果。即使事故導致死亡,若駕駛者未有嚴重違反交通規例或其駕駛行為未達到「遠低於合格和謹慎駕駛者標準」的程度,仍可能只構成不小心駕駛。這對涉及交通意外導致傷亡的案件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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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危險駕駛和不小心駕駛有何不同?
危險駕駛要求駕駛行為「遠低於一個合格和謹慎駕駛者所應有的標準」,且明顯危險;不小心駕駛則指未有盡到應有的謹慎和專注。本案裁定申請人的行為僅屬不小心駕駛。
Q.交通意外導致死亡,是否一定構成危險駕駛?
不一定。本案重申,事故的悲劇性後果本身不能將不小心駕駛轉化為危險駕駛,關鍵在於駕駛行為本身的過失程度。法庭裁定申請人行為僅為不小心駕駛。
Q.駕駛者在綠燈情況下,是否仍須留意行人?
駕駛者有權合理預期其他道路使用者會遵守交通燈號,但仍須保持謹慎。本案中,法庭認為申請人未有充分留意路面情況,構成不小心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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