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ENG HO WING DCCC443/2018
以私密影像勒索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ENG HO WING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ufton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16年5月秘密拍攝X遭親密觸摸的影像,之後截取四張圖片。2016年9月及10月,被告透過Instagram及訊息威脅公開圖片、通知X的家人及同學,分別索取800元及500元,構成兩項勒索罪 (blackmail)。被告其後安排他人冒充檢控人員致電X,企圖使她撤回案件,構成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須決定三項罪行的適當刑罰,包括兩項以公開私密影像作威脅並索款的勒索罪,以及冒充警務人員勸阻證人追究案件的妨礙司法公正罪。辯方主張被告年輕、案件延誤、正在求學,應判非監禁或緩刑;控方則強調罪行嚴重及持續威脅的情節。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勒索行為並非孤立事件,而是持續一個多月的威脅及辱罵;第三項罪行則是數月後另行犯下,意圖使證人撤回案件,嚴重破壞司法公正。雖然被告犯案時年僅18至19歲,刑事訴訟條例第109A條及年輕罪犯的減刑原則須予考慮,但緩刑、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不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法庭因由逮捕至判刑的時間扣減每項刑期兩個月,並以整體刑罰原則處理同類及獨立罪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eung Hiu Yeung 及 HKSAR v Dhaliwal Jaspreet Kaur 說明年輕罪犯入獄前須審慎考慮其他方法;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說明年齡是減刑因素。HKSAR v Tsang Chun Yin、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de、HKSAR v Cheung Suet Ting、HKSAR v Chiu Chi Wing及HKSAR v Ngai Yiu Ching 分別涉及刑罰、延誤及整體刑罰。
裁決與命令
被告在三項罪名上合共判處監禁一年六個月。第一項監禁一年一個月,第二項一年四個月,兩者同期執行;第三項十個月,其中兩個月與前兩項連續執行,其餘八個月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以公開私密影像索款及持續威脅受害人可招致即時監禁;其後冒充官員勸阻證人屬獨立而嚴重的妨礙司法公正罪。年輕、延誤及求學背景雖可減刑,未必足以避免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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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私密影像威脅他人索款會判刑嗎?
會。法庭認為持續以公開私密影像作威脅並索取金錢屬嚴重勒索罪,非監禁刑罰不足以反映罪責;本案兩項勒索罪均判處監禁並同期執行。
Q.冒充警員勸受害人撤案會觸犯甚麼罪?
冒充官員致電證人,企圖使其撤回刑事案件,可構成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本案法庭認定被告安排此等電話,判處該罪監禁十個月。
Q.年輕及案件延誤可以避免勒索罪入獄嗎?
年輕、案件延誤及求學背景均可獲考慮,但不一定避免監禁。被告犯案時未滿21歲,法庭亦因延誤扣減刑期,仍認為罪行嚴重,最終合共判囚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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