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合駿案 DCCC768/2018
警員執勤盜竊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合駿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勞潔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周合駿原為警務人員,案發時在警署報案室擔任副值日官。他從市民手中接收一只市民拾獲、價值港幣425,000元的名貴男裝手錶後,將手錶據為己有,並以自己的冒牌手錶冒充證物。當他得悉手錶物主來電、事件可能曝光後,才重新取出真手錶替換。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盜竊罪成,案發前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盜竊罪的判刑,以及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盜取所接收財物是否屬加重情節。控方強調手錶價值高及被告人身處公職;辯方則指出被告初犯、沒有預謀、已歸還手錶、事主沒有最終損失,並具良好品格及深切悔意。
判決理由
判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 要求法庭按個案情況評估,因上訴庭沒有為本罪訂定固定刑期指引,類似案件未必直接有助決定刑期。法庭認為被告人在執行警務、履行公職時接收手錶後犯案,情節較普通市民犯案嚴重;手錶價值港幣425,000元,須判即時監禁。參考違反信託案件的量刑幅度後,法庭以18個月為起點,因手錶已歸還而減4個月,再因一時貪念、沒有預謀而減2個月,並因初犯、良好品格及失去警察職業再減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秀玉 (HKSAR v Cheng Sau Yuk),CACC 495/2011,第14段確認判刑須依個案情況,未必適宜依賴相類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美嬌 (HKSAR v Cheung Mei Kiu),[2006] 4 HKLRD 776,提供涉及港幣250,000至1,000,000元違反信託案件的約兩年至三年起點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盜竊罪成。法庭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經多項減刑後,判處即時監禁10個月。判決由勞潔儀法官作出。
判決啟示
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侵吞所接收財物,會被視為顯著加重情節。歸還財物、沒有預謀、初犯及良好品格可作減刑因素,但不足以避免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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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警員在執勤時盜取證物會判囚多久?
法庭認為執法人員在履行職務時盜取所接收財物屬嚴重加重情節。雖然本案被告初犯並已歸還手錶,最終仍被判即時監禁十個月。
Q.盜竊後歸還物品可以免除監禁嗎?
歸還物品可以減輕刑罰,但不一定避免監禁。本案手錶最終歸還,法庭因此減刑四個月;可是由於被告利用公職及手錶價值高,仍判即時監禁。
Q.初犯及良好品格會否令盜竊罪改判非監禁刑?
初犯、良好品格及失去警察職業均獲法庭減刑,但法庭仍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選擇。本案刑期由十八個月起點減至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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