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MAHMOOD AZHAR DCCC720/2019
闖入餐廳偷竊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MAHMOOD AZHAR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Francis Cheng 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MAHMOOD AZHAR 承認兩項控罪:入屋犯法罪及管有危險藥物罪。2019年1月2日凌晨,他闖入深水埗一間餐廳,撬開抽屜並取走約1,100港元現金及一部價值700港元的顯示器。同日早上警方在附近後巷截查他,並在其身上搜出該顯示器及0.39克大麻樹脂。被告當時持有第8表格擔保,並在保釋期間犯案;他及時認罪。被告有六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一項先前的入屋犯法罪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的核心爭議是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起刑點,以及被告持有第8表格擔保、保釋期間犯案和重犯紀錄應如何影響刑期。另須決定管有少量大麻樹脂應判罰款或監禁、認罪可獲多少減刑,以及兩項刑罰與被告先前案件刑期之間如何適用整體性原則。
判決理由
法庭就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採用兩年半監禁的起刑點,因被告持有第8表格擔保及在保釋期間犯案,各加刑三個月;雖然這是其第二次入屋犯法,法庭沒有再因重犯而加刑。被告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該罪判監兩年。就少量大麻樹脂而言,法庭考慮被告的擔保身份、保釋期間犯案及刑事紀錄後,判監20日。兩罪性質不同,原則上適合全數分期執行;但基於整體性原則及先前兩宗西九龍裁判法院案件的刑期,第二罪其中10日與第一罪刑期同期執行,其餘10日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判詞沒有特別引用司法先例。法庭明確運用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並考慮被告在兩宗西九龍裁判法院案件中已被判處的合共五個月監禁,以決定第二項控罪的刑期部分同期執行。法庭亦依循及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的做法。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入屋犯法罪判監兩年,管有危險藥物罪判監20日;第二罪其中10日與第一罪同期執行,另10日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兩年零10日。
判決啟示
本案展示量刑時如何分別處理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起刑點、保釋期間犯案及擔保身份等加刑因素,並給予及時認罪扣減。法院可在不同罪行原則上分期執行的同時,基於整體性及先前刑期安排部分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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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闖入餐廳偷走現金和物品,通常會被判監多久?
本案被告闖入非住宅餐廳偷取現金及顯示器,並在保釋期間犯案;他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入屋犯法罪最終判監兩年。
Q.保釋期間犯入屋犯法罪會如何影響刑期?
法庭把保釋期間犯案視為加刑因素,在本案入屋犯法罪的起刑點上增加三個月;計入擔保身份及認罪扣減後,最終判監兩年。
Q.持有少量大麻樹脂會被判罰款還是監禁?
法庭指出相若數量通常會判罰款,但本案被告有刑事紀錄、持有第8表格擔保並在保釋期間犯案,故判監20日,其中10日與入屋犯法罪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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