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天赐案 DCCC566/2019
非法進口犀牛角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严天赐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案情摘要
被告人严天赐持中國護照,於2019年5月20日從莫桑比克抵達香港,在香港國際機場入境時被海關人員發現腰間四個袋內藏有1.32公斤犀牛角碎片。犀牛角屬《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附錄I物種標本,估值約港幣35.1萬元至72.3萬元。被告人沒有有效出口文件或進口許可證,並承認受朋友指示將物品經香港帶往福田,以獲取人民幣3,000元報酬。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非法進口附錄I瀕危物種標本的定罪及刑罰。被告人承認控罪,辯方主要以涉案數量較少、認罪、家庭及經濟困難,以及同類案件刑期較短為由求情。控方則強調修例後的最高刑罰、非法野生動植物貿易的保育危害及阻嚇需要。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被告承認的案情及其澄清,裁定他明知物品為違禁犀牛角,並有意輸入香港,故罪名成立。量刑時,法庭採用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 的方法,重視《條例》2018年修訂後提高刑罰所反映的阻嚇目的,以及香港履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責任。援引上訴庭見解,保育罪行的重點是保護物種而非單純數量。經考慮跨境及牟利因素、貨值和認罪扣減後,以18個月為起點,扣減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Protection of Endangered Species of Animals and Plants Ordinance)第5條及第5(1)條是定罪及量刑的主要法定依據。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錦彬(CACC 195/2010),指出保護瀕危物種時,刑罰重點在物種保育而非涉案數量。辯方所引兩宗區域法院判刑案例僅具參考性,並無約束力。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控罪並被裁定罪成。法庭以監禁18個月為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監禁12個月。
判決啟示
修例後非法進口附錄I物種罪行須具足夠阻嚇性。家庭負擔、父親患病及被告因羈押未能照料家人,不能在本案構成減刑理由;跨境轉口及牟利則屬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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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無許可證進口犀牛角會判刑嗎?
可以。被告無有效出口文件或進口許可證而進口1.32公斤犀牛角,承認控罪後,法庭最終判處監禁12個月。
Q.犀牛角數量較少可以大幅減刑嗎?
不一定。法庭指出保育罪行的重點是保護瀕危物種,而非單看數量;本案仍以18個月為起點,僅因認罪扣減至12個月。
Q.替人把犀牛角經香港帶往內地有何後果?
跨境轉口及為金錢報酬犯案均屬不利因素。被告為獲人民幣3,000元而犯案,法庭認定涉及國際元素並判監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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