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东晨案 DCCC659/2019
攜帶犀牛角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东晨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
案情摘要
被告人何东晨承認一項控罪,即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1)條規定,進口附錄I物種的標本,違反第5(1)及第5(3)條。2019年6月22日,他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搜出藏於腰部與長褲之間的四個袋,內有1.4公斤犀牛角碎料,估計市值港幣373,000至768,000元。被告人21歲、沒有案底,來自內地,任職廚師;他稱因獲陌生人士以人民幣3,000元利誘,才答應將物品帶回香港,並表示當時不知道袋內物品為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如何就非法進口附錄I瀕危物種標本判刑,包括犀牛角的種類及重量、是否具有商業元素、被告人的年齡及無案底情況,以及適時認罪可獲多少刑期扣減。辯方援引兩宗涉及犀牛角的案件,主張以較低量刑起點處理;控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提出控罪及案情。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涉及的物品種類及份量是量刑的重要因素。犀牛屬瀕危物種,其整體數量持續減少;雖然本案1.4公斤犀牛角低於辯方援引案件的重量,但被告人為金錢利益犯案,且必然明白受託攜帶的物品屬不合法物品,因此案件具有商業元素。法庭採納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再因被告人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判處監禁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魏彬(DCCC 680/2018),該案3.11公斤犀牛角且無商業成分,量刑起點為12個月;亦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正鑫(DCCC 1119/2018),該案2.94公斤並具商業元素,量刑起點為15個月。兩案協助法庭比較份量及商業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並被裁定罪成。法庭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監禁8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涉案數量低於其他案例,為金錢利益替他人攜帶犀牛角仍可被視為具有商業元素。案件亦顯示,在沒有正式量刑指引的情況下,法庭會比較同類案件,並按認罪時間作出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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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攜帶犀牛角入境會判刑多久?
法庭會考慮犀牛角的種類、重量、商業元素及被告人的認罪情況。本案以十二個月為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監八個月。
Q.沒有案底而走私犀牛角可以從輕處理嗎?
沒有案底及年輕可屬求情因素,但不會排除監禁。法院認為本案為金錢利益犯案並具商業元素,故即使被告年輕且無案底,仍判監八個月。
Q.適時認罪對非法進口犀牛角的刑期有何影響?
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本案量刑起點為十二個月,法庭適用該扣減後,將刑期定為八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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