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E MEI & Ors DCCC432/2019

以祈福騙取財物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監禁50個月6日;D2監禁42個月;D3監禁44個月6日
三名被告因祈福騙案被判長期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K Lo17/10/2019[2020] HKDC 46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XIE MEI, HUANG XIAOYAN and LIU JIA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 Lo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三名來自內地、在香港以「祈福」街頭騙局向年長婦女行騙的被告。被告以受詛咒、將遇厄運或家人受害為由,安排受害人取出現金及珠寶,聲稱進行祈福後歸還,實際上以雜物調包或直接帶走財物。四宗案件涉及財物約770,790港元,受害人均為年長婦女,且大部分財物未能追回。D1被判四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D2被判兩項,D3被判三項;D3的第二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內,不予繼續處理,除非獲法庭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的量刑起點、認罪及願意賠償所應給予的扣減、過往同類定罪的影響,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申請所帶來的刑期加刑。控方要求反映罪行普遍及有組織性;辯方則依靠認罪、個人背景、角色有限及賠償意願,要求較低加刑及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祈福街頭騙局極為嚴重,具有預謀,由多人分工,專門針對易受騙的年長受害人,造成重大財政及心理傷害。依據相關上訴判例,街頭行騙每項罪行的量刑起點通常為三年至三年半監禁,額外罪項可加判六個月連續刑。三名被告的認罪各獲三分之一扣減,有限度賠償意願再獲扣減;D2的相類前科使第三項罪的起點增加三個月。法庭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7條,因罪行具組織性及仍然普遍,將刑期提高百分之四十,並按各被告責任及整體性原則安排部分刑期連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Onyang Guilan and Others及HKSAR v Yang Tulian確立街頭行騙三年至三年半的量刑起點,以及額外罪項通常加判六個月連續刑。Yang Tulian亦支持祈福騙案按罪行嚴重性作百分之五十加刑;本案因證據及情況改採百分之四十。辯方另引用HKSAR v Liang Yaqiong、HKSAR v Ye Yaliu and Others、HKSAR v Wu Mudi及其他判例。

裁決與命令

D1被判總監禁50個月6日;D2被判總監禁42個月;D3被判總監禁44個月6日。D3第二項控罪留在檔案內,不予繼續處理,除非獲法庭許可。三名被告均須服刑。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針對年長人士、具預謀並由多人分工的祈福騙局,縱使被告及早認罪及願意賠償,仍須判處具阻嚇性的長期監禁。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可支持相當幅度的刑期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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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祈福儀式騙取老人財物會判多久?
A.

法庭認為此類案件有預謀、分工及針對年長受害人,須具阻嚇性判刑。本案D1、D2及D3最終分別被判監禁50個月6日、42個月及44個月6日。

Q.認罪和願意賠償可以減刑多少?
A.

三名被告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願意以扣押財物作有限賠償者另獲小幅扣減。然而,法庭仍因罪行嚴重及有組織而加刑。

Q.多宗祈福騙案的刑期會否全部同期執行?
A.

不一定。法庭會按各罪行的嚴重性、相隔時間、地點及被告責任適用整體性原則。本案部分刑期連續執行,D1、D2及D3的總刑期因此分別為50個月6日、42個月及44個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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