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德俊案 DCCC49/2019
入屋後咬傷阻止逃走者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德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
案情摘要
被告楊德俊承認第二項及第三項控罪並被定罪。第二項涉及入屋犯法罪(Burglary):戶主李先生離開並鎖上荃灣一個單位後,約半小時返回,發現木門半掩,被告正在屋內四處張望;現場有撬門、衣櫃被打開及搜掠痕跡,但沒有財物損失。被告被發現後推開李先生逃走,並多次咬傷李先生手臂。第三項為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而襲擊他人罪。第一項入屋犯法罪則在控方申請及被告同意下存檔。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已認罪罪行的量刑,包括入屋犯法罪及意圖抗拒合法拘捕或扣留而襲擊他人罪的適當起點、認罪折扣,以及兩項刑期應否分期執行。控方提出案件情節及被告過往五項定罪;辯方則透過及早認罪及判例作求情。
判決理由
法院依罪行嚴重程度及案情,將第二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定為三年監禁,第三項定為四個半月監禁。被告及早認罪,依認罪折扣(guilty plea discount)給予三分之一減刑,刑期分別降至兩年及三個月。考慮被告有五項刑事定罪記錄,且沒有其他有效求情因素,法院命第三項刑期其中一個月十五日與第二項刑期分期執行,確立總刑期為二十五個月十五日。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參考 HKSAR v Ng Wai Hing [2003] 2 HKLRD 33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少鋒 DCCC 46/2015、HKSAR v Ho Shun Hin CACC 615/2002 及 HKSAR v Leung Fung DCCC 214/2011,以協助評估相關罪行的量刑水平及求情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第二項及第三項控罪分別判處兩年及三個月監禁。第三項刑期其中一個月十五日與第二項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二十五個月十五日。第一項控罪存檔。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折扣,但既有刑事定罪記錄可能限制進一步減刑。法院亦透過部分分期執行處理同一事件中襲擊罪與入屋犯法罪的整體刑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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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入屋後咬傷阻止逃走的人會判多久?
法院以入屋犯法罪三年及襲擊罪四個半月為起點,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後判處兩年及三個月,總刑期為二十五個月十五日。
Q.及早認罪可以減多少刑期?
本案法院因被告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折扣;由於沒有其他有效求情因素,刑期只作該項扣減,並未再減。
Q.有多項案底會否影響入屋犯法罪判刑?
會。本案被告有五項刑事定罪記錄,包括阻撓警務人員及毒品罪行;法院認為沒有其他有效求情因素,並判處實際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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