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U Wai-wang DCCC241/2019
鎚擊他人頭部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YAU Wai-wa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E. Yip
案情摘要
被告與Ng Chun-pong(PW1)及其前女友Lok Chau-tung(PW2)相識。2018年12月20日,PW1在元朗一間遊戲中心內與PW2交談,被告其後到場並與PW2爭吵,繼而責罵PW1。被告從身後取出載有鎚子的紅色膠袋,以鎚子連續擊打PW1頭部三次,造成約2厘米裂傷、血腫及鼻樑疼痛。PW1當日出院。被告被捕後承認因PW1干擾其與PW2的談話而以鎚柄襲擊對方。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 的判刑。法院須評估襲擊是否有預謀、武器及傷勢的嚴重程度、被告的暴力犯罪紀錄,以及認罪應獲的折扣。辯方援引五宗同類案件,主張起點刑期不應過高;控方則要求法院考慮被告屢犯暴力罪行的加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院依《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a)條及相關判例評估刑責。襲擊屬非預謀,鎚柄較鎚頭威力低;雖然傷勢嚴重,但沒有造成永久不良後果。因此,法院以兩年九個月作量刑起點。被告有多次暴力罪行紀錄,屬持續犯,為求阻嚇而加刑三個月,使實際起點為三年。被告承認控罪,獲三分之一認罪折扣,最終判處兩年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考慮HKSAR v Kan Wai Man、HKSAR v Yuen Wai Kui、HKSAR v Tse Hok Lam、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au Ping Chuen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Yu Yat Sang。這些案件提供使用刀具或其他武器傷人罪的量刑起點比較,法院按本案非預謀、武器威力及傷勢作出區分。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下的有意圖而傷人罪。法院以三年為實際量刑起點,扣除三分之一認罪折扣後,判處被告監禁兩年。
判決啟示
持續暴力犯罪紀錄可為求阻嚇而提高量刑起點。即使襲擊沒有永久傷害,使用鎚子擊打頭部仍可導致嚴重刑責;及早認罪的三分之一折扣會實質降低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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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用鎚子擊打他人頭部會被判多久?
法院認為襲擊雖然沒有預謀,且沒有造成永久傷害,但頭部受鎚擊仍屬嚴重。考慮被告的暴力犯罪紀錄及認罪後,本案判處監禁兩年。
Q.過往多次暴力罪行會否令刑期增加?
會。法院認為被告是持續犯暴力罪行者,為達阻嚇作用,在兩年九個月的起點刑期上增加三個月,最後經認罪折扣判囚兩年。
Q.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可獲多少刑期折扣?
本案被告承認控罪,法院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折扣。三年實際起點刑期因此減至兩年監禁,這是本案法院作出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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