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U Wai-wang DCCC241/2019

鎚擊他人頭部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
鎚擊他人頭部罪成,判囚兩年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E. Yip15/10/2019[2019] HKDC 147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YAU Wai-wa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E. Yip

案情摘要

被告與Ng Chun-pong(PW1)及其前女友Lok Chau-tung(PW2)相識。2018年12月20日,PW1在元朗一間遊戲中心內與PW2交談,被告其後到場並與PW2爭吵,繼而責罵PW1。被告從身後取出載有鎚子的紅色膠袋,以鎚子連續擊打PW1頭部三次,造成約2厘米裂傷、血腫及鼻樑疼痛。PW1當日出院。被告被捕後承認因PW1干擾其與PW2的談話而以鎚柄襲擊對方。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 的判刑。法院須評估襲擊是否有預謀、武器及傷勢的嚴重程度、被告的暴力犯罪紀錄,以及認罪應獲的折扣。辯方援引五宗同類案件,主張起點刑期不應過高;控方則要求法院考慮被告屢犯暴力罪行的加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院依《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a)條及相關判例評估刑責。襲擊屬非預謀,鎚柄較鎚頭威力低;雖然傷勢嚴重,但沒有造成永久不良後果。因此,法院以兩年九個月作量刑起點。被告有多次暴力罪行紀錄,屬持續犯,為求阻嚇而加刑三個月,使實際起點為三年。被告承認控罪,獲三分之一認罪折扣,最終判處兩年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考慮HKSAR v Kan Wai Man、HKSAR v Yuen Wai Kui、HKSAR v Tse Hok Lam、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au Ping Chuen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Yu Yat Sang。這些案件提供使用刀具或其他武器傷人罪的量刑起點比較,法院按本案非預謀、武器威力及傷勢作出區分。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下的有意圖而傷人罪。法院以三年為實際量刑起點,扣除三分之一認罪折扣後,判處被告監禁兩年。

判決啟示

持續暴力犯罪紀錄可為求阻嚇而提高量刑起點。即使襲擊沒有永久傷害,使用鎚子擊打頭部仍可導致嚴重刑責;及早認罪的三分之一折扣會實質降低刑期。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用鎚子擊打他人頭部會被判多久?
A.

法院認為襲擊雖然沒有預謀,且沒有造成永久傷害,但頭部受鎚擊仍屬嚴重。考慮被告的暴力犯罪紀錄及認罪後,本案判處監禁兩年。

Q.過往多次暴力罪行會否令刑期增加?
A.

會。法院認為被告是持續犯暴力罪行者,為達阻嚇作用,在兩年九個月的起點刑期上增加三個月,最後經認罪折扣判囚兩年。

Q.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可獲多少刑期折扣?
A.

本案被告承認控罪,法院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折扣。三年實際起點刑期因此減至兩年監禁,這是本案法院作出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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