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U CHAI WAH DCCC849/2018

挪用學校款項判刑多久?

部分罪名成立
部分控罪無罪,十一項盜竊罪定罪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J Lam9/10/2019[2019] HKDC 136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LAU CHAI WAH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J Lam 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是受資助中學的行政主任及會計文員,負責一般辦公室、學校帳目及採購。控方指她在採購窗簾、桌椅、畢業典禮食物及植物時沒有披露與供應商人士的關係,並使用虛假發票;另指她挪用由教師代收、應存入學校帳戶的學生款項。學校其後發現帳目短缺,並在校內一個寫有被告名字的箱內找到十一張由她簽發、連同收款文件的支票,總額318,971.80港元。被告否認全部十七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包括:被告在上司主導的校內面談及其後通話中的說法,是否因未獲警誡而不公平、不應接納;控方是否有足夠表面證據支持各項控罪;「私交友好」是否要求證明密切私人朋友;被告打算日後歸還款項,是否仍具盜竊罪所需的永久剝奪意圖。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2016年6月13日被告仍是上司的下屬,面談涉及合理刑事懷疑,未有適當警誡,且情況可能使她感到必須回答;因此面談及當日通話不公平,不予接納。6月18日她已辭職,不再受上司權力約束,沒有作出自我 incrimination,相關證據可接納。採購事項中,控方未能證明發票虛假或被告與供應商是所需的密切私人朋友,故相關控罪不能成立。至於十一張支票及附隨文件,連同居所發現的金額清單,足以證明被告把學校款項當作己有處置。根據《Theft Ordinance》第7條,即使原意日後歸還,只要把財物當作己物處置,仍視為有永久剝奪意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判例。法庭主要依據《Theft Ordinance》(香港法例第210章)第7條,處理即使意圖稍後歸還款項仍可構成永久剝奪意圖的問題;並依公平性原則審視未經警誡的面談證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第1至2項控罪獲裁定毋須答辯;第3至4項控罪因合理疑點獲判無罪。第5至17項盜竊罪全部定罪,共涉及318,971.80港元。判詞所載內容為裁決理由,未載刑罰命令。

判決啟示

案件區分「是否受權力約束」與「是否受到威脅或壓迫」:即使沒有實際威脅,仍須考慮未警誡下取得供述是否公平。另就盜竊罪而言,擬日後還款不會排除把他人款項當作己有處置所產生的永久剝奪意圖。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僱主未有警誡員工,面談供述是否可以作證
A.

法庭須考慮員工是否因上司權力而感到必須回答,以及接納供述是否公平。本案被告仍受僱時的面談及同日通話被排除,但辭職後的相關談話獲接納。

Q.打算日後還錢仍會否構成盜竊
A.

根據《Theft Ordinance》第7條,若被告把他人財物當作自己的財物處置,即使原意日後歸還,仍可視為有永久剝奪意圖。本案十一項盜竊罪因此成立。

Q.只有支票和收款文件,是否足以證明挪用學校款項
A.

單一文件未必足夠,但法院可綜合支票、附隨收款記錄、居所發現的相同金額清單及銀行資料作出推論。本案法庭認為整體環境證據足以定罪。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