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合駿
被告為長沙灣警署警員。2017年6月26日,一名男子將拾獲的勞力士 Daytona 手錶(證物 P1,價值42.5萬港元)交予被告。被告在電腦紀錄中聲稱已將手錶封入貴重財物袋,但 CCTV 顯示其將手錶放入私人腰包。隨後,被告以一支自備的冒牌黑面勞力士手錶暫時頂替,並交予上司加簽及交至證物室,直到後來才將原件 P1 交回。被告辯稱是因不慎遺失 P1 而用冒牌錶拖延時間尋找。
核心 legal issue 係被告是否構成盜竊罪(Theft)。控方指控被告不誠實地挪佔財物並意圖永久剝奪物主所有權。被告在警誡會面紀錄(caution interview)中承認調換手錶,但辯稱其行為並非意圖盜竊,而是因驚慌而暫時頂替以掩蓋遺失事實。
法官分析被告行為,認為其在收到 P1 後立即將其放入私人腰包而非正式證物袋,且在電腦中作虛假紀錄,此行為極不正常。法官不接納被告「遺失後尋找」的解釋,因為 CCTV 顯示其並未在報案室搜查。法官認為,被告用冒牌錶頂替並誘導上司加簽的行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斷(irresistible inference)就是其具有不誠實挪佔及意圖永久剝奪財產的心理。
未有特別引用
被告罪名成立(Convicted)。
本案強調在缺乏被告作供的情況下,法官如何透過 CCTV 證據與被告在 caution interview 中的矛盾陳述,推斷其犯罪意圖(mens 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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