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合駿案 DCCC768/2018
警員調換失物是否構成盜竊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合駿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勞潔儀
案情摘要
被告周合駿為長沙灣警署當值警員。2017年6月26日,鍾曉峰遺失一隻價值港幣425,000元的淺藍色勞力士Daytona手錶,拾獲者李民耀其後將手錶交予被告並獲發收據。被告沒有立即依程序將手錶交存,反而把手錶放入自己的腰袋,並以一隻冒牌黑色手錶替代,先後將冒牌手錶放入財物袋及交往證物室。真正手錶其後才被交回。被告否認盜竊罪,辯稱自己曾遺失手錶並四處尋找。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是被告把失物放入私人腰袋、以冒牌手錶替代並延遲交存,是否構成《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9條所指的盜竊罪。控方主張被告不誠實挪佔手錶並意圖永久剝奪物主;辯方則依賴被告會面紀錄中的遺失及尋找解釋,並質疑控方證人可靠性。
判決理由
法庭採納控方證人的證供及閉路電視片段,認定被告在已將真正手錶記錄為已封存後,仍把它放入私人腰袋,並以冒牌手錶代替及製造已妥善交存的假象。被告所稱遺失手錶後尋找的說法,與時間線及錄影片段不符,不能取信。法庭確認舉證責任仍由控方負擔,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綜合行為、證物及環境證據後,控方已證明不誠實挪佔及意圖永久剝奪財產等犯罪元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9條,以及刑事案件中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的基本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盜竊罪全部元素,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本判決理由書只處理定罪,未載有後續判刑命令。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公職人員處理拾獲財物時,將物品放入私人袋內、以替代品掩飾及延遲交存,可由客觀證據推論不誠實挪佔及永久剝奪意圖。被告不作供本身不會招致不利推論,但其既有會面說法仍可與其他證據一併評估。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警員把拾獲手錶放入私人腰袋是否有罪?
如行為顯示警員不誠實挪佔財物並意圖永久剝奪物主,可能構成盜竊罪。本案法庭根據閉路電視及證人證供,裁定被告罪成。
Q.以冒牌手錶代替失物會否構成盜竊?
以冒牌物品替代真正財物,並製造已妥善交存的假象,可支持不誠實挪佔及永久剝奪意圖。本案法庭認定控方已排除合理疑點證明盜竊罪。
Q.被告不作供,法庭可以因此認定有罪嗎?
不可以。法庭明確表示不會僅因被告不作供而作出不利推論,但可將其先前會面說法與其他客觀證據比較。本案定罪基於整體控方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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