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家偉案 DCCC474/2019
持刀襲擊他人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家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
案情摘要
被告蘇家偉被控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第17(a)條。2018年9月16日凌晨,被告在屯門一間酒樓內持一把刀襲擊林先生,向其身體及四肢斬劈十多刀;林先生多處受傷。林先生的朋友徐先生出手阻止,被告隨即以刀襲擊徐先生,令其左手受傷。被告其後離開現場,兩名傷者均送院接受治療。被告承認兩項控罪而被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包括襲擊的預謀程度、動機、武器及施力程度、受害人傷勢、認罪折扣,以及兩項刑罰應否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主張預謀短、屬口角後動武、傷者沒有永久傷殘,並要求較低量刑起點及同期執行;控方立場則由案情及傷勢反映罪行嚴重性。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迪倫一案所列的量刑考慮因素,評估預謀、動機、精神及受酒精或藥物影響情況、是否單獨犯案、武器、武力程度、傷勢及對受害人的影響。持約30厘米刀刃連續斬劈受害人十多刀,第一項控罪量刑起點為三年九個月;向阻止襲擊者揮刀,第二項起點為三年。被告及時認罪,按三分一給予認罪折扣,刑期分別降至兩年半及兩年。兩罪部分分期執行,合共兩年九個月;另因在緩刑期間犯案,啟動先前三個月監禁,並與本案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迪倫 (CACC112/2013) 列出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因素,法庭據此評估本案嚴重程度。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au Ping Chuen [2008] 3 HKC 298 被辯方引用,以支持本案屬口角後動武而非復仇行為;法庭仍按實際襲擊程度量刑。另依據香港法例第212章第17(a)條定罪。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判處監禁。第一項經認罪折扣後為兩年半,第二項為兩年;其中第二項三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合共兩年九個月。另啟動先前三個月緩刑監禁,與本案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年。
判決啟示
及時認罪可獲三分一刑期折扣,但不會抵銷持刀多次斬劈所反映的嚴重性。案件亦說明,在緩刑期間再犯會觸發先前刑期,並可能與新案刑期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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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斬傷兩人會被判囚多久?
法庭按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考慮刀具、斬劈次數及傷勢後,經認罪折扣判處兩年半及兩年監禁,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Q.在緩刑期間再犯會有甚麼後果?
被告在原有三個月緩刑期間犯案,法庭啟動該刑期,並命令與新案兩年九個月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年。
Q.認罪可否大幅減輕持刀傷人刑罰?
及時認罪可獲三分一折扣,但法庭仍視持刀連續襲擊為嚴重罪行;本案折扣後兩罪刑期仍合共兩年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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