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ung Fung Yiu & Ors DCCC189/2019
受僱追收債款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eung Fung Yiu、Pong Ching Lung、Nawaz Sarfraz、Ahmad Faraz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Cheng Francis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 Leung Fung Yiu 與第二被告 Pong Ching Lung 承認各自控罪。2018年10月26日,警方接獲市民報案後截查一輛載有四人的私家車,車內發現手套、面罩、頭套、帽子、鎚及刀等物品。車輛展示已過期的登記文件,所示登記號碼亦非該車登記號碼。第二被告承認受「Ah Ming」指示向目標人物 X 收取債款,並購買鎚子;如 X 拒絕付款,眾人預計會以鎚子襲擊其四肢。第一被告負責駕車,知道可能發生襲擊。兩人分別涉及盜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駕駛未領牌車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認罪後的刑罰幅度、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嚴重性、各被告的參與程度、過往紀錄及悔意如何影響量刑,以及多項刑期應否同期或分期執行。第一被告請求就交通罪判處罰款;第二被告則請求因及早認罪獲完整三分之一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串謀傷人計劃雖非最周詳,卻明顯經過策劃,預定以鎚子襲擊拒絕付款者,性質殘暴;若非市民提供資料及警方迅速行動,可能造成嚴重傷害。因此,盜竊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均須即時監禁。法庭以盜竊18個月及串謀罪三年為量刑起點,兩名被告因及早認罪各獲三分之一減刑。第二被告的盜竊刑期其中三個月與串謀罪分期執行,並將其先前四個月緩刑完全啟動及與本案刑期分期執行;第一被告的交通罪則以罰款處理。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相關量刑原則。第一被告引用 HKSAR v Siu Lok Man & Others、HKSAR v Leung Chun Man & Others 及 HKSAR v Cheung Lap Yin,主張其非主謀、未負責安排交通或武器,且沒有涉及三合會因素。判決亦依據《盜竊罪條例》第9條、《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道路交通條例》第52(1)(a)、(10)(a)條,以及《汽車保險(第三者)條例》第4(1)、(2)(a)條。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就串謀罪監禁兩年,兩項交通罪合共罰款6,000港元,並在出獄後取消駕駛資格12個月。第二被告就盜竊及串謀罪合共監禁兩年三個月,另啟動先前四個月緩刑,刑期分期執行,總計三年一個月。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即使實際襲擊尚未發生,預先策劃並準備以武器脅迫追債,仍可導致嚴重即時監禁。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但不能抵銷暴力計劃、角色參與及重犯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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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追收債款並準備用鎚子傷人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有關串謀經過策劃且手段殘暴,即使襲擊未發生,仍須即時監禁;兩名被告因認罪獲減刑,串謀罪均判監禁兩年。
Q.及早認罪可以減少多少刑期?
法庭以串謀罪三年為量刑起點,兩名被告因及早認罪均獲三分之一減刑,最後各判兩年監禁。第二被告另有盜竊罪刑期。
Q.有前科及緩刑未完再犯會有何後果?
第二被告有多項前科,並在四個月緩刑期間犯案。法庭將該四個月緩刑完全啟動,與本案刑期分期執行,使總刑期達三年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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