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TRICK SETIOSO & Ors DCCC513/2019
非法帶入乾海馬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PATRICK SETIOSO、TJHIN DAVID、INDRA KESUMA SAPUTRA O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三名印尼籍被告於2019年4月30日經馬來西亞抵達香港,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海關截查。三人的行李箱分別藏有15.1公斤、12.7公斤及12.6公斤乾海馬,合共40.4公斤,估值逾60萬元,約涉及13,500隻海馬。海馬屬《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附錄II物種,三人均未能出示所需證明文件。第一被告承認全部乾海馬屬其所有,並安排第二及第三被告借用行李名義協助運送;三人其後承認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量刑問題,包括大量非法進口附錄II海馬是否屬商業用途、案件的數量及價值如何影響刑罰,以及三名被告的認罪、無案底和各自角色應獲多少減刑。第一被告為主腦;第二及第三被告主張僅協助攜帶行李,並請求從輕判處。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乾海馬總量逾40公斤、價值近60萬元,數量及價值均難以支持自用說法。第二及第三被告獲邀來港且無須支付旅費,為第一被告運送物品,顯示安排涉及個人得益,屬商業用途。海馬是受保護物種,2018年修例提高刑罰,反映罪行嚴重性。法庭以每項控罪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認罪各減至6個月;第一被告因為主腦,三罪部分分期執行後合共9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于虹 [2019] HKDC 390。該案涉及19.85公斤乾海馬及商業帶貨,判處即時監禁4個月;本案法庭指出涉案數量更大、價值更高,且修例後刑罰已提高,因此須判處較重刑罰。另依據第586章第11(1)及(3)條定罪及量刑。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三項控罪合共判處9個月即時監禁;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各就一項控罪判處6個月即時監禁。三人均因認罪獲得減刑,判刑即時生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受管制物種走私案件中,數量、價值、保育影響及是否涉及商業用途均是重要量刑因素。即使被告聲稱供家庭自用,客觀數量及運送安排仍可支持商業用途的推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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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帶乾海馬入境香港需要許可證嗎?
需要。海馬屬附錄II受管制物種,進口時須具備公約所需證明文件。本案三名被告未能出示文件,均承認違反第586章,並被判即時監禁。
Q.聲稱自用的乾海馬為何被視為商業用途?
法庭認為數量超過40公斤、價值近60萬元,難以屬於自用;第二及第三被告又免費來港並代為運送,顯示涉及個人得益,因此認定具有商業用途。
Q.非法進口乾海馬在本案判囚多久?
第一被告因安排他人運送及承擔主導角色,三項控罪合共判囚9個月;第二及第三被告各因一項控罪判囚6個月,均為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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